新京报快讯(记者 赵昱)在收到深交所的函件后,5月29日早间,阳光城回应称,函件中关注的该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外或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一事,主要为该公司对联营、合营企业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股东投入,以及按照股权比例对并表项目富余资金进行调拨,属于房地产行业的通用合作方式。
日前,阳光城收到深交所相关监管函件,函件指出,“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或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形,期间你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深交所提出,希望阳光城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有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对此,阳光城于今日早间回应称,“合并报表范围外或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只存在于两种情形。其一,按照股权比例对联营、合营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股东投入;其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该公司按照股权比例对并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进行调拨,合作方作为股东亦按股权比例享受富余资金调拨权。
阳光城进一步表示,以上情形虽在会计上记入其他应收款,但本质上是该公司为进行房地产开发主营业务、享有项目股东权益而进行的权益性投入,在风险承担机制上为同股同权,并非为赚取固定收益而对外提供资金。上述资金流转也是房地产行业的经营惯例及通用合作方式,是行业的普遍现象。
针对未进行审议的原因,阳光城认为,上述资金流转均为该公司房地产开发主营业务经营行为,实质与项目权益挂钩,并不是为获取固定收益的资金拆借,也非不公允占用上市公司经营资金,因此该公司认为,上述资金流转不属于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财务资助的定义范围,故未将以上交易行为认定为财务资助,仅当作项目投入在半年度报告及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中披露。随后,该公司表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团内建立有效的财务资助资金调拨审批机制。
作者:赵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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