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闻追踪:装修材料偷梁换柱? 一审法院判退一赔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海南一装修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客户定制的电视背景艺术大理石画更换,还在装修楼梯踏步、窗台时使用人造材料冒充天然大理石。万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退回原告的装修款,并向原告支付3倍的赔偿金,共计退赔168万余元。近日,海南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重审。

年过六旬的李某退休后在万宁购置了一套房产,在海南铭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某公司)业务经理龚某的推销和促成之下,李某与铭某公司经协商后,于2018年1月25日就装修款达成协议。根据合同显示,李某装饰装修工程总造价为90万元,合同中明确约定所用石材均为天然大理石。房屋装修完毕后,李某发现价值160600元的“电视背景艺术大理石画”与之前选定的不一样,并且还将楼梯踏步、窗台等使用材料装饰进行鉴定,经北京北大宝石鉴定中心鉴定装修的大理石居然是人造材料。于是李某将装修公司和龚某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装修公司辩称,“电视背景艺术大理石画”的差异是因为李某拍摄角度、光线造成的,并非大理石画本身差异所导致,而对于楼梯踏步、窗台等区域使用的装修材料为李某亲自确认更换,不存在欺诈行为。万宁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装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铭某公司和龚某退还原告李某支付的电视背景艺术大理石画款项160600元,并按相当于电视背景艺术大理石画价款3倍的数额向原告李某赔偿金481800元;被告铭某公司和龚某退还原告李某支付的天然大理石款项261133元,并支付相当于天然大理石价款3倍的赔偿金783399元。

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海南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仅以照片判断涉案“电视背景艺术大理石画”与原定大理石不一样依据不充分。此外,楼梯、窗台使用天然大理石装修系双方的合意,一审认定李某为获得天然大理石材质装修服务,合同签订后向铭某公司支付增加费用261133元,从而认定使用天然大理石装修部分的款项为261133元不当,故作出上述裁定。

记者 陈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