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10月28日起,为做好全省退捕渔民医疗保障工作,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全面落实《关于做好全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从退捕渔民参保登记、待遇保障、经办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全省退捕渔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实现退捕渔民医疗保障政策全覆盖。

据介绍,我省明确退捕渔民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30元,其中,财政补助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

实施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门诊报销比例稳定在50%左右(其中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65%左右),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建立门诊特殊慢性病制度,统一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和保障水平。支持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退捕渔民中的慢性病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将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

明确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退捕渔民中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

明确退捕渔民在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起付线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到60%。

明确退捕渔民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年度救助限额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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