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供任城区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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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一)地块1

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105国道西侧、规划居易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安居街道五里营河北村、十里东村。

用途:住宅用地。

(二)地块2

位置范围:位于任城区唐口街道规划唐业路南侧、规划园盛路西侧、工业路东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城区唐口街道薛东村。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济宁市任城区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Ⅲ级区片每亩补偿7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任城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任城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2月1日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