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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露桥

接着上一期内容,我继续给大家讲解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我们今后的房产交易和租赁,以及楼市的其他方面,带来的变化。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这里要着重解释一点,《民法典》中所谓的“居住权”,不是房产的产权人对自己的房产拥有的使用和居住权利,也不是房产租赁关系下,承租人对所承租房产的使用和居住权利。

而是不基于房产权属关系,设立的一种对他人房屋具有支配和排他性使用的权利。

举一个例子,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居住权”?

老人在生前打算把房屋的产权过户给子女,可是担心万一房子过户之后,子女不尽到对自己的赡养义务,甚至不让自己居住在原有的房子里,怎么办呢?

这种情况下,老人可以在房产过户前,给这套房子,为自己设立“居住权”。

过户后,即便这套房子在产权关系上不属于老人了,但是老人依然可以根据之前为自己设立的“居住权”,继续合法的居住在这套房子里。

《民法典》中有关“居住权”的条款还有如下几条:

《民法典》第367条规定: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369条规定: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370条规定: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在了解完“居住权”的概念,以及《民法典》中有关“居住权”的条款后,我要提醒大家一点:

无论是住宅的租赁,还是买卖,要尽量避开交易那些被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子。

住宅居住权设立的本意,是为了依托房产来解决一部分的老人赡养、未成年子女抚养,以及保护弱势群体,等社会和家庭矛盾。

而我们买房,当然不希望介入到房产卖家的社会纠纷和家庭矛盾当中,否则只会给自己带来无尽的烦恼,甚至是巨大的经济损失。

所以,我们在买房之前,一定要到当地房管部门核实清楚,你所要购买的住宅是否被设立了“居住权”。

客观的说,现在买二手房,随着这几年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落实,遇到的问题,比之前要复杂的多。

买二手房除了我刚才提到的要核实房产是否被设立“居住权”以外,根据湖州教育部门最新的招生制度改革,还要核实所购住宅的学位是否被锁定。

除了核实这两项内容以外,还要核实最基本的房屋抵押情况。

总之,我建议大家买房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功课。买房过程当中,最好能找专业人员把关,千万不要稀里糊涂,因为在房产买卖上吃了亏,这样的损失就不是一点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