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我省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住房保障领域诚信管理制度,近日,省住建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明确,对严重失信行为,应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联合惩戒。

信用主体

申请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

对个人而言,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获得住房保障(实物或货币);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承租人破坏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房屋结构的或未经允许擅自破坏原有装修而自行装修的;承租人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保障性住房等行为,都将列入失信行为,根据不同程度进行分类。

对单位而言,为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出具收入证明;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的;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在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资格复核,或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使用管理,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中牟取非法利益的等行为,单位将成为失信主体。

失信行为管理

对一般失信行为,主要以告知、提示、教育、劝导其纠正错误行为等工作方式为主。

对较重失信行为,可采取警示、下达整改函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工作方式,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在其错误行为纠正之前,再次发生较重以上失信行为的,实施联合惩戒。

对严重失信行为,应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实施联合惩戒。“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可根据法院判决、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