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住不炒的大背景下,全国各地频繁发布楼市新政,调控力度更大,内容更加精细化,一方面防跌价,一方面防涨价,为了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各种“补丁式”调控手段层出不穷。

相对而言,佛山楼市政策较为平稳,尚未有明显的收紧动作,但部分区域对房地产的监管仍然没有放松,尤其是对区域房价的稳定性监管。

9月17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联合发布《关于新建商品房销售环节明码标价和律师代办费、中介服务费的提醒函》(以下简称《提醒函》),旨在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保障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房地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对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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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顺德早在10年前已实施“一房一价”的政策,并明确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的,加价部分属于违法所得,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最高处50万元罚款。此次《提醒函》仅仅是对市场的进一步监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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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于普通购房者最为关注的律师代办费和中介服务收费问题,《提醒函》也做了详细的梳理解答。

对于律师代办费用问题,《提醒函》指出,律师代办不是商品房交易的必要环节,购房者有权自愿选择是否需要律师代办,开发商不得强制购房者接受指定的律师代办服务并承担费用。

开发商本就负有配合购房者办理房产登记的合同义务,如购房者拒绝接受开发商指定的律师代办服务,开发商仍应当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为购房者按照法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签订合同、交付房屋或办理登记。

至于经常引发纠纷的中介服务问题,开发商不得强制指定购房者选择房产中介提供服务并承担费用。开发商或房产中介声称有合作关系提供特殊优惠折扣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中公示。

最后,《提醒函》附有《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

根据《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内容,除了常规的房号、面积、总售价,还有具体的优惠折扣及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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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表格中,除了项目基本信息,还有代收代办费用,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宜居、委托单位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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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关于新建商品房销售环节明码标价和律师代办费、中介服务费的提醒函

广大购房者: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保障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房地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对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认识,现就新建商品房销售环节明码标价问题以及群众关切的律师代办费和中介服务收费问题作出提醒如下:

一、明码标价问题

(一)根据国家及省、市现行规定,新建商品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开发商有权自主制定价格,但必须使用《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 (附件1、2)进行明码标价。 《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应当在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予以张贴公示并及时更新。开发商采取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多种方式公示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除此之外,购房者可以在“佛山市房产信息网”(https://fsfc.fszj.foshan.gov.cn)上查询每套在售商品房的价格,该网站上公示的价格经过住建和市监部门监督,销售现场公示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相关内容应当与该网站上公示的内容一致。

(二)开发商使用优惠折扣等促销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中如实公示优惠折扣及其条件。如果销售人员或中介人员告知购房者的优惠折扣及其条件与开发商销售现场公示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不一致的,有可能存在虚假优惠折扣且得不到法律保护,建议购房者向销售人员或中介人员索要开发商提供优惠折扣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开发商在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上述要求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四)开发商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1.未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售备案对外销售、收取定金或诚意金等款项;

2.销售现场未公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

3.《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未公示价格、优惠折扣及其条件、项目或房屋信息等内容,或公示的内容与“佛山市房产信息网”等其他标价方式不一致;

4.以高于《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佛山市房产信息网”的公示价格向购房者进行销售;

5.宣传的“原价”或打折前价格高于《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佛山市房产信息网”的公示价格。

二、律师代办费问题

(一)如开发商和购房者经协商一致自愿选择律师代办服务的,可以共同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提供相应服务并支付一定费用,律师代办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般由委托方与律师所协商确定。但律师代办不是商品房交易的必要环节,购房者有权自愿选择是否需要律师代办。开发商不得强制购房者接受指定的律师代办服务并承担费用。

(二)开发商已指定律师代办服务的,须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中明确标示代办费用,由购房者自愿选择,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代办费用的收费标准、收费主体,并注明“由购房者自愿选择”。

(三)开发商本就负有配合购房者办理房产登记的合同义务,如购房者拒绝接受开发商指定的律师代办服务,开发商仍应当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为购房者按照法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签订合同、交付房屋或办理登记。

(四)以律师见证费等名义收取的其他类似费用也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中介服务费问题

(一)开发商为宣传推广商品房、购房者为了解商品房项目信息和优惠政策,均可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房产中介提供中介服务。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承担中介服务费用,经开发商、购房者和房产中介协商一致后,也可以约定由某一方承担中介服务费用,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般由委托方与房产中介双方协商确定。

(二)房产中介提供服务前,应当做好明码标价,以书面或其他合理形式告知承担费用的购房者提供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建议购房者事前与房产中介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开发商在销售现场代收中介服务费的,须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中公示代收的具体项目、收费标准、委托单位等信息,由购房者自愿选择。

(四)开发商收取的购房款必须进入预售款监管账户,不得擅自以其他主体名义收取购房款;房产中介一般情况下也应以自己的名义收取中介服务费。因此,购房者在销售现场缴纳定金、房款等款项时,请务必索取和保留付款凭证,并第一时间认真核对,确保收款人是与自己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或房产中介。如果发现收款人与自己没有合同关系或业务往来的,要立即提出异议,要求销售人员或收款人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书面依据。

(五)开发商不得强制指定购房者选择房产中介提供服务并承担费用。开发商或房产中介声称有合作关系提供特殊优惠折扣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中公示。

四、积极取证、合法维权

如购房者发现开发商或房产中介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要求,可及时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或进行民事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供相关部门进行调查。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