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日,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后台“互动”版块收到上海政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法援中心)发来的一封“举报信”。原来,不久前,法援中心收到了市民成女士(化名)的求助,声称在“我爱我家”平台租赁房屋,期满续租时,却被要求缴纳一笔“居间服务费”。“续租的中介费不是早就被禁止重复收取了吗?”

早在2019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就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2021年初,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进一步重申,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但法援中心的工作人员小田发现,申城中介违规收取佣金的情况还真不少,有的平台干脆明晃晃地将“居间服务”放在合同条款里,这是怎么回事?

市民质疑变相收取“中介费”

2019年,成女士通过“我爱我家”福山路店中介租下一套房子,租期为一年,押一付三,并一次性缴清月租金35%的佣金2205元。2020年期满后,她决定续租。可中介却提出要付一笔服务费才能继续租住,由于工作忙碌和当时疫情影响,她没多想就缴付了这笔费用,继续租住在该套房屋里。2021年初,看到上海出台的相关意见,成女士心想“这下可以免费续租了”。可没想到,8月中旬,中介又一次要求她一次性交清服务费,为月租金的48%。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成女士2020年第一次续签的合同首页。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成女士2021年第二次续签的合同首页。

续租不是不收费吗?面对成女士的疑问,中介解释是总公司的新规定,强制收取没得商量。“要么选择成为新签客户交中介费,要么选择成为续签客户交服务费,不想交那你可以再考虑。”为了避免搬家的麻烦,成女士只好选择了收费相对较低的“中介费”。“续租收取服务费,这不就是换了种说法,变相收取中介费吗?”

近一个月来,在上海12345市民服务热线,涉及“我爱我家续租收取服务费”的相关投诉多达20余起。在微博等社交平台上,很多租客爆料同样的遭遇。毕业后留在上海打拼的柒柒(化名)称:2019年租房时,由于第一眼对房子比较满意,本来打算一次性多签几年,可“我爱我家”却说只能一年一年签。“中介说房东在澳大利亚,房东跟中介一次只能签一年,所以我也只能分开签。”然而,2020年年底,柒柒准备续租时,中介却告知需要收取居间服务费。“原来分开签是为了每年收一笔额外的钱。”柒柒这才明白。

居间服务费是否就是变相的中介费?10月27日,记者前往我爱我家福山路店咨询相关事宜,负责租赁事宜的人员表示收费系公司规定,拒绝了记者的采访。随后,记者又致电我爱我家客服热线,接线人员再次强调新客收取佣金,续租重新订立合同并收取居间服务费,这是公司的规定。至于其中的区别,客服并未予以解释。

提供的“相应服务”在哪儿?

接线人员介绍,之所以收取居间服务费,是因为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包括咨询、管理和报修。成女士发来的截图里,介绍更为明确些:可提供“早9晚8的400热线服务”以及“专属管家”“维修代办”等服务。可成女士仔细回想,这两年来自己几乎没享受过所谓的“管家服务”。期间曾报修过一次空调维修,但“这不是房东应该承担的职责吗”?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相寓提供的服务明细。

对此,客服的回复很“强硬”:“你没用到,不代表我们没提供,我们的服务面向整个平台的租客。”对此,成女士认为,租客能享受到怎样的服务,在签合同时就应予以明确,如果没享受到,也应当有拒绝支付的权利。

而另据一些租客反映,真有事找到“我爱我家”时,中介提供的“服务”内容也无法令人满意,质价不符。

据网友柒柒反映,所谓的“管家”其实就是原来的中介工作人员王某(化名)。今年6月份,家中灯不亮了。柒柒在申请平台报修后,“管家”给了一个维修师傅的电话,可这维修师傅“第一次上门没带替换灯管,后面干脆说不会修”。柒柒再跟管家反映,管家则干脆让她直接拨打400官方电话求助。可致电官方电话后,柒柒却拿到了一个空号。无奈之下,她只好通过其他平台自行联系维修师傅……

律师:居间服务费实质就是佣金

梳理租客们发来的“相寓承租合同”可以发现,合同中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方,出租房子的甲方是上海家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营)。可是,上海家营是北京爱家营企业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也都隶属于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而言之,房东和中介实际上就是“一家人。”

在上海政法学院法援中心成员及指导老师看来,根据成女士(化名)于2019年和2020年签订的合同,乙方“应于租赁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均无续约需要经过上海我爱我家公司中介及支付佣金或居间服务费的约定。成女士2020年、2021年两次与上海家营公司签约续租,上海我爱我家公司均收取了“居间服务费”,但合同上并未明确约定服务内容,这实质上就是佣金。此举不但违反了国家规定,也违反了《合同法》。

根据《合同法》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成女士与上海家营公司两次续约时,双方对合同主体、出租房情况及周边环境等均已了解,无须上海我爱我家公司居间介绍,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合同成立。上海我爱我家公司未提供居间服务,却凭借与上海家营公司关联企业的强势地位,强制收取佣金,违反合同法,违反“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