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宏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数权经济研究室主任。清华经管学院任职,负责清华大学数字经济与科技创新研究及成果转化;数据要素市场促进会专家委员会主任,《数据要素领导干部读本》副主编,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所专家。“数据信托合作计划”“数据权益保护推进组”核心专家,参与多家央企数字经济数据相关“十四五”规划。

数据信托是当前政府、企业最为关注的方向之一,在解决多方数据授权委托以及开发运营的合法、合规问题方面被寄予厚望。政府、企业希望通过数据信托,解决数据权益共享的信任机制,助力数字经济发展。

目前国内公共数据信托模式有哪些探索?国外有哪些实践经验可供借鉴?如何完善数据信托相关法规制度?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数权经济研究室主任、数据要素市场促进会专家委员会主任钟宏接受了南都专访。

A

数据要素精准确权离不开“三权共治”

南都:发展数字经济,数据确权是数据治理的重要前置性问题,如何做好数据确权,有哪些路径?

钟宏:“数据确权”是个伪命题!讨论数据确权必须要完整回答三个问题:确什么权,如何确权,能否维权?以此判断数据的某项权属是否存在价值闭环。以“数据所有权”确权为例,数据是构成数字空间汪洋大海的一点一滴,其流动性、融合性的特征,构建出全球互联网开放创新精神和数字文明,是全世界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把数据确权简单等同于确定数据所有权,就如同要我们辨识大海中的一个水滴来自哪个江河,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数据要素需“精准确权”!一般的数据并不需要确权,只有当数据经过加工成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并进行市场流通才需要确权。刘鹤副总理在数博会开幕致辞中提出要探索更精准的数据确权,为数据要素的确权提出全新的路径。精准确权是在数据作为生产要素采集、存储、加工、交易的全过程,对多方主体拥有的权利权益进行界定,并满足可识别、可计量、可定价、可流通、可交易的要求。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数权经济研究室认为,数据要素精准确权离不开“三权共治”,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共同治理,形成对数据要素多方主体正当权益的认定、监管与保护。数据要素市场促进会数据权益保护组长单位人民数据正在开展城市公共数据精准确权的试点工作。

B

数据要素市场需建三级市场体系

南都:您研究提出数据资产信托,希望破解数据资产确权、数据主体权益保障、数据流通合规等共性问题,目前国内公共数据信托模式有哪些探索,与国外的差异点在哪,有哪些实践经验可供借鉴?

钟宏:广义的数据信托是可信数据治理体系。参考英国开放数据研究所的定义,“数据信托”是一种提供独立数据管理的法律结构,其目的是平衡数据开发利用与权益保护。以谷歌提出的“公民数据信托”为例,就是数字时代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智慧城市建设需要采集、加工、使用公民和城市数据,通过建立由公民、政府、数据开放商代表共同组成的独立第三方,依据数据信托的权利义务约定,对数据如何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数权经济研究室在国内通过“数据信托制度”,帮助上海规划数据信托大数据产业园,助力央企搭建行业大数据融合平台,降低企业数据流通合规成本,促进大数据、人工智能产业聚合,面向产业数字化和城市治理数字化,提供各类数据产品,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繁荣。

清华数权经济研究室提出,数据要素市场需要建立三级体系,即数据资源自由流通市场(初级市场)、数据资产集中交易市场(一级市场)、数据要素资本市场(二级市场)。上海数据信托产业园是初级市场的代表,各省建立的数据交易中心是一级市场的代表,北京、上海的数据交易所未来有可能从一级市场升级为二级市场。数据资产证券化融资,并形成数据资本市场,需要金融机构的参与。数据要素市场促进会数据信托推进组组长单位中航信托,正在开展“数据资产信托”研究,数据资产如何入表,如何为优质的数据资产提供融资服务。互联网经济的全球浪潮离不开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的助推,数据驱动的数字经济同样需要数据要素资本市场的助力。我们认为中国应大力发展数据资产信托融资模式,大数据产业借助数据资本市场红利,加速实现核心技术高质量创新与国产化替代。

C

数据要素市场面临“逆市场化”

南都:数据聚集效应越来越明显,不可避免出现数据歧视、信息茧房、大数据杀熟等,数据信托被政府、企业寄予厚望,如何更好解决多方数据授权委托、开发运营的合法、合规问题?

钟宏:2022年数据要素市场面临合规带来的“逆市场化”。政府、央国企、互联网企业,其集中掌握的数据广泛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按照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需要承担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应急处置等一系列义务,短期看会影响数据要素市场化进程。

“数据信托”被寄予厚望,是为政府、央国企等开发数据价值提供一套法律免责制度设计,针对不同数据使用目的可以设计相应的数据信托解决方案。谷歌的公民数据信托是一套数据多方监管方案,解决数据可信利用的问题。国内某能源大数据中心设计水电气多主体数据信托,从技术安全架构角度遵从“零信任”理念,从制度安全架构角度委托第三方遵循信托受信义务对数据流通合规进行监管,从权益安全角度对数据资产的控制权、使用权、受益权,在不同信托当事人之间得以确认和分配,促进央国企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发利用、收益分配等创新,预先避免潜在管理责任风险的发生。

D

数据信托制度创新的潜力巨大

南都:作为新型信托制度,数据信托在数据使用用途限制、数据流转过程中可能面临安全风险,如何防范?如何完善数据信托相关法规制度?

钟宏:要发挥“数据信托”制度红利,中共中央、国务院已经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面临诸多难点与挑战,最缺乏的是顶层制度创新。政府数据如何确权、能否授权运营和收费、如何规避垄断?国企收集的公共数据权益归谁、如何定价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资产入表是否要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公众如何通过政府部门保护自己的合法数据权益?企业间数据交换如何降低合规成本、避免潜在的刑事风险和商业风险?数据信托成为解决数据可信流通、数字经济发展、数字空间规则治理的重要制度选择。

数据信托是基于法律的权责体系,是基于技术的治理系统,是基于利益的分配机制,其核心是建立一整套服务数据经济的可信容错机制。当前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尚未对数据信托这种新的财产制定细化的法条和管理细则,但是对比金融监管沙盒制度,为金融科技和金融产品提供豁免创新试验环境,数据信托可以为数据这种新的生产要素高效流通,提供政策、法律、标准、技术、商业的多维度创新环境,其制度创新的巨大潜力值得研究与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