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使用的声明》发布,以规范不动产登记证明使用,保障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中第三条关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的规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济宁市城区范围内(任城区、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不作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依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声明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