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济宁市网络问政平台上提问关于住宅交付使用的法定条件问题,网友表示之前询问过该问题,但是并没有看出住宅交付需要具备什么法定条件,因此再次提问,济宁住宅交付的法定条件是什么?住宅交付使用是否要验收合格或依法备案?具备法定交付条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对于网友提出的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如下:

尊敬的市民朋友,您好!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支持和关心。关于反映的问题1和3解答如下::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下列材料:(一)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二)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文件;(三)物业服务人查验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材料;(四)买受人共有的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清单;(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商品房进行交付验收;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房屋验收交付单。房屋验收交付单的签署,视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问题2、根据《关于公布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2021年底前,依法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现在由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联合验收。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请您一如既往地关心关注济宁住建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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