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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在2017年2月28日前向购房人交付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的商品房。又约定如逾期交房,开发商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购房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商品房总价款的1%。2018年8月28日,商品房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张某于次日收房。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某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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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一计算、且最高不超过商品房总价款1%的约定,开发商在逾期交房100天后,不管再逾期多长时间,逾期交房违约金均限定为商品房总价款1%这一固定金额而不再增长。某房产公司自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8月28日逾期交房长达500多天,上述约定违约金限额显然无法弥补购房人的实际损失,故法院酌情按照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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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从业14年,现执业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东方卫视》、《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媒体对其代理的案件进行过报道,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为众多客户提供过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善于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擅长: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公司法务、股权纠纷、经济纠纷、婚姻与继承等。林长宇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擅于利用证据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主张用先进的理念与务实的手段解决一切棘手的法律问题,靠实力赢得同行及当事人的尊重。www.shfangchan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