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是雇佣者的法律义务

无故拖欠劳动者薪酬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

刘某某作为A装饰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代表公司和上犹县Z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建某项目。承包该工程后,刘某某又将工程交由蔡某某等工人施工。截止案发,项目发包方上犹县Z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向刘某某支付工程款。收到工程款后,刘某某除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外,仍拖欠蔡某某等21名工人工资共计71236元。之后,工人多次催讨均无果。

2019年1月22日—23日

上犹县劳动监察部门向刘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期满后刘某某仍未履行且拒接电话逃匿外地。

2020年1月17日

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年1月20日,刘某某筹资付清了所欠工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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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上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收到开发商支付的工程款足以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不是首先将工人工资付清,而是采取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付清了所欠劳动报酬、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上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