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马睿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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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有效预防和遏制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火灾发生,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坚持“能建尽建、布局合理、安全规范、便民高效”原则,在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前提下,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尊重居民意愿,加快推动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同步在电梯加装电动自行车识别禁入装置,消除电动自行车进梯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安全隐患,最大程度维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通知》明确,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项,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街办组织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业委会(物管会)为实施主体,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按规划选址、制定方案、征求意见、签订协议、建设施工、检查验收等流程实施。

既有住宅小区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按照协议内容,明确设施产权和建设运营主体的权利、责任。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承担运营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建立专业的充电设施维护保养队伍,编制应急预案并在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加强充电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和巡查登记,对故障情况应及时响应并在1个工作日内落实维修。

充电设施投入使用后,业委会(物管会)、物业服务企业应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履行职责,定期开展充电设施电气运行安全检查。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应停止使用,通知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维护保养;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应立即上报消防救援机构、属地街办等,也可拨打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举报。

未通过业主大会同意或无法在管理区域内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对小区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进梯入户,占用走道、楼梯间、门厅停车,乱拉电线充电等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