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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法学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专注于金融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民营企业家刑事辩护和诈骗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重大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

这里谈非法集资案件中,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不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都体现出单位犯罪案件判罚相对轻的可能性。因此刑事律师如果发现是单位犯罪,应提出这个辩护点。

一、非法集资案件认定单位犯罪的实际利益

一、非法集资案件认定单位犯罪的实际利益

有些单位犯罪,《刑法》明文规定单位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低于自然人犯罪,这一类犯罪包括受贿罪,个人受贿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是单位受贿罪的最高法定刑是5年有期徒刑,无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附加刑。这一类犯罪中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处罚有明显差别。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刑法》明确规定:在量刑上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尽管如此,在理论、政策、司法等层面,单位犯罪均存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应轻于自然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理由。这是因为在单位犯罪案件中,存在独立于被告人的犯罪主体单位。单位犯罪中,犯罪活动是基于单位意志实施的,违法所得归单位,不归行为人个人使用、支配或者所有。因此,在刑事责任承担上,单位是1号被告人,首当其冲应由其承担责任。其次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集资单位犯罪案件,一般对责任人员的判罚也相对轻。比如杨×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例第64号),该案认定为望洲集团有限公司单位犯罪,除1号被告人×判9年6个月之外,望洲集团全国分公司其他被告人一般很少判3年以上的。见以下刑事律师综合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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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被最高检选为指导性案例,可见具有指导性。其它非法集资单位犯罪案件,也较多地反映了单位犯罪案件在判罚上要轻于自然人犯罪的情况。

二、律师如何提出单位犯罪?

二、律师如何提出单位犯罪?

非法集资案件实际有很多是单位行为,应判单位犯罪。

对单位犯罪,公诉人不一定主动提出来。刑事诉讼程序中各有职责分工,公诉人不提有其理由。法院若发现是单位犯罪,应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补充起诉。但是即便这样检察机关还可能不补充起诉,坚持以自然人犯罪起诉。《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规定,“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罚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所以就出现了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有法院直接判单位犯罪的情况。二审如果提出来是单位犯罪,无需以此为理由发回。

非吸案件刑事律师若认为构成单位犯罪,应毫不动摇地提出单位犯罪的辩护。(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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