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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张军

职务:局长

办公电话:028-61885200

传真电话:028-61885249

办公地址:成都市蜀锦路68号 邮编610042

办公时间:工作日09:00-12:00;13:00-17:00

工作职能: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是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工作职能: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起草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规划和大气、水、声等环境功能区划;参与拟订主体功能区划;参与制定与生态环境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二)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区(市)县对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市)县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环境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区(市)县污染物减排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参与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监督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起草核与辐射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并监督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工作,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环境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监督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制度和规范;负责实施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参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负责生态环境质量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负责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一)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全市接受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相关工作;督促检查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决策部署及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情况。 (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有关规划和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四)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应用;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协调市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区域合作,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对外合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负责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工作。 (十六)负责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制定并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产业政策、规划;组织推动装备、技术服务、资源利用等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按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十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