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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作为甲方的博白县某镇卫生院(以下简称某卫生院)与作为乙方的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医疗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某医疗公司向某卫生院供货累计金额197164.6元。此后,该卫生院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截止至起诉之日仍欠全部货款197164.6元。

2024年3月1日,原告吴某与上述医疗公司签订《货款抵偿借款协议》,该公司自2023年8月1日起将其对某卫生院应收货款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吴某用于抵偿借款,并向某卫生院发出债权转让通知。某卫生院收到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以后,仍未向吴某付款。2024年4月8日,吴某将某卫生院诉至法院,要求某卫生院向吴某支付货款197164.6元及有关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该案受理后,案件主办法官陈威秉持“如我在诉”的工作理念,努力寻求案件办理的“最优解”。经过阅卷,他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原告的证据也比较充分,有调解成功的可能,遂主动联系被告。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买卖货物的事实及尚欠货款均无异议,表示愿意支付有关款项,但由于资金紧张需要分期付款,希望法院能够帮忙从中调解。陈威当即联系原告。原告表示,如果被告愿意按计划分期支付有关款项,其可以放弃对有关货款的利息主张。经过几番电话联系,原被告双方最终确定了货款支付方案,并约定了具体到法院签署调解协议的时间。

近日,原被告双方依约到法院签订了调解协议:某卫生院确认尚欠吴某货款项197164.6元;某卫生院分10期将所欠货款转帐至吴某银行帐户。至此,该案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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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博白县法院、 网络,由玉林生活编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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