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学生活动课嬉闹致人受伤谁担责?(主题)

家长和学校均需承担一定责任(副题)

南宁晚报讯(记者郑芳 通讯员黄莹 杜慧俭)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但孩子对危险意识不敏感,很可能在玩耍、嬉闹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横州市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小李、小陈在活动课上追逐嬉闹致小莫同学眼部受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横州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各方过错程度作出了判决。

2022年春季学期学校活动课期间,横州市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小李、小陈在打扫班级清洁区过程中追逐打闹。小李将扫把投向小陈,却扔中了当时正在走廊外玩耍的同学小莫,造成小莫眼部受伤。经司法鉴定,评定损伤为八级伤残等级。为此,小莫的家长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小陈同学的监护人和学校给付合理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与小陈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年龄段对相互追逐打闹、扔扫把行为可能产生的危险已具有相当的认知和判断力,但二人无视行为的危险性,最终造成原告身体损伤,小李、小陈应分别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小李与小陈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二人的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损害事实发生在校园内,所在学校虽然在日常教学活动中有通过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过安全教育管理,但在本案事故发生时,活动课现场并未安排有老师引导和管理,学校未能及时发现情况制止学生打闹,应认定学校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学校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本案的民事责任。由小李的父母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4.24万余元;小陈的父母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49万余元;横州市某小学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小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安全教育是重要一环,需要学校和家长携手努力。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应注重加强孩子的日常安全教育与管理,主动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而学校不仅需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还应当在安全管理中尽到相应职责。

来源:南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