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事关被征收人的利益,因此,双方就补偿事宜协商好之后,需要将所有约定的好事都明确在书面协议上,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征收方,都需要按照约定的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会擅自毁约、违约,甚至耍赖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我们常见的就有,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补偿款,或是交付安置房,或是又被要求重新签订协议等等。那么,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协议,擅自毁约时应当要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拆迁协议的性质,被征收人是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应该提起行政诉讼

在遇到相关部门拒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时,很多被征收人可能都不知道,应当要提起什么诉讼,有的人认为应该提起民事诉讼,有的人则认为应该提起行政诉讼。对此,这里凯诺律师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属于行政协议,倘若相关部门毁约、违约不按时履行自己的补偿义务等,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继承履行补偿义务,并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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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指导案例中指出,行政机关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涉案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并不能成为行政机关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令行政机关承担逾期安置期间的违约赔偿责任。

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只要广大被征收人针对相关部门的违约、毁约等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通常都应当会依法受理,并依法判决相关部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当然了,实践中征收主在补偿落实方面,不光会存在毁约、违约等情形,实践中,有的还会以各种理由或是借口,将被征收人已经签上字的补偿安置协议又拿回去在上面擅自涂涂改改的,变更、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同样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可能会结合实际的情况,判决征收方继续履行补偿协议义务,当然了被征收人自己也可以要求改变补偿方式,比如协议中约定的是在12个月内交付安置房,但是在这个期间,相关部门并没有兑现自己的约定,此时,被征收人则可以要求以货币的形式对自己进行补偿,同时,还可以要求在此期间因征收方毁约给自己带来的一切违约赔偿损失。

其次,被征收人需要注意行政协议纠纷的起诉期限

无论是什么样的纠纷,它都有一个具体的起诉期限,并不是被征收人想什么时候起诉就能什么时候起诉的。行政协议纠纷也是一样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在遇到相关部门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自己补偿职责时,一定要在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避免自己的补偿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