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要求,“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根据新规,无需公告15个工作日。

即日起由秦皇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管辖区域内,申请人申请证书或证明遗失、灭失补发的,由秦皇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秦皇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刊发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秦皇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5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