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生/文 民营经济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开始正式进入中央文件的。现在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各类文件统一的正式称谓。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也已经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那么,为什么今天要改变这个称谓,其意义何在?或者更进一步,究竟什么是民营经济,如何对民营企业准确定义以及对类别进行划分?这些问题很多人还不清楚。
从法律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还没有出现过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的概念。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又被称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中,有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营利法人(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个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的详细规定,但是并没有出现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的字样。作为指导所有法律和法规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宪法”)也没有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的概念。宪法中对经济成分的阐述,还是按照所有制即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来划分的(见宪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显然,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在法律中尚无定义和地位,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和民营企业信心的稳定。因此,正在拟定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一个首要的任务就是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给出准确的法律定义。当然,这也需要得到其上位法如公司法和宪法相应修改的支持。
从政策层面上来说,改革开放以后最先出现的是“民营科技企业”一词。现在能够查到最早的政策表述出现于1993年,在当年原国家科委和原国家体改委的文件中,首次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提法。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民营科技企业的称谓正式出现。随后,在报刊文章中民营经济、民营企业逐步成为非公经济和非公企业的代名词。不过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并未进入中央和国务院的正式文件。1998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在珠海召开的一次会议上,还要求各地停止使用不规范的“民营企业”的提法。当时学术界对此也有诸多讨论,但观点分歧较大,意见并不统一。
2003年7月1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在《经济日报》上发表了题为《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推进体制和机制创新》的署名文章,专题论述了如何更好地鼓励、引导和发展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民营企业的提法首次正式进入中央文件,此后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提法在各种文件中频繁出现。在党的二十大以后,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则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政策文件中完全替代了非公经济和非公企业的称谓。
为什么会有这个新提法?它仅仅是一个名词的修饰式变化,还是民营经济与非公经济之间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差别?这涉及如何给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定位和定义正名的核心问题。
不难看出,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是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的。这在计划经济时代是非常准确的。组成公有经济的,在城市里是国营和地方国营的厂矿商店等,在农村里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非公经济就是公社社员,即农民的自留地及用自己的农副产品和手工业品去城乡集市贸易上交换的个体经济。
在改革开放前期,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公有经济就是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个体户等其他则都是非公经济。
但是,在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1993年公司法颁布之后,按所有制来划分经济成分的标准,开始遇到一些过去不曾有的问题。如上述1993年原国家科委和原国家体改委的文件提出的发展“国有民营科技企业”就突破了传统国有国营的概念和界限,即既是国有也是民营。即便按照今天的标准划分,我们也面临两难困境:如果把它划为国有企业,这显然不符合新公司法规定的国有企业由政府和党组织领导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要求;如果划归民营企业呢?它又确确实实是国有的。可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起步,实践的发展就给所有制分类法提出了挑战。
十年后的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样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再一个十年后的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同时,还规定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这样随着国有经济从管企业向管资本为主的转变,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及所属企业都设立了资本投资或运营公司,大量投资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许多传统产业的央企也直接或间接地投资与自己行业关联的新技术、新材料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这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企业中,国家资本、全国社保基金、各级地方政府的基金都有不同程度地参股或控股,并各自独立行动决策进退。有的为了发挥创业团队经营与技术骨干的核心作用,即便控股也不控制。
因此,在当今经济活动的组合和科技创新高度交融与急剧变革的时代,再按照所有制属性来划分公有或非公有经济、公有或非公企业,就已经不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中经济组织形式多样性和组合性发展的变化,特别是难以适应新质生产力跳跃式,乃至颠覆性发展的需要。用经营方式而不是简单的所有制标准,能更准确地区分不同经济主体的典型特征,更能有力地促进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我们理解,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用经营方式来区分经济和企业分类的底层逻辑与基本原因。现在看来,这个重新命名和分类的意义极其重大。
从经营方式角度来看,民营经济就是由民法典定义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自行组织和完全按市场化规则运营的经济。民营企业就是民法典所定义的营利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因此可以准确地说,民营企业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纯市场化企业。
与民事主体兴办的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对应的是政事主体,即政府主办的国营或公营的经济与企业。如新公司法定义的国有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其共同特点是党和政府在其中发挥领导作用,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和人员去管理和经营。正如毛主席在抗日战争时期《论政策》一文中指出的,“应该奖励民营企业,而把政府经营的国营企业只当作整个企业的一部分。凡此都是为了达到自给自足的目的。应当避免对任何有益企业的破坏。”“只有实事求是地发展公营和民营的经济,才能保障财政的供给”。(见《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
在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党和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国营企业与完全市场化的民营企业更是各具特色,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意义。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今天在非金融类的规模以上企业当中,国营企业(即按所有制分类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营收、利润等占比不足三分之一,民营企业已占三分之二以上。随着采取股份制形式的国有控股公司深化改革更加市场化,国营企业的比重还会进一步下降。因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可避免地既要表现为政府管理的国营企业的作用,同时也更要体现在代表了市场经济发展方向、有大量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的混合所有制民营企业的作用。所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
应当看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传统的国营企业的体制机制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适应着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国营企业也在很大程度上引入了市场机制,在发挥配合实现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作用的同时,市场化程度也有很大提高。这种既能有助于直接实现国家的重大战略目标、发挥有为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的引领作用,又尽可能地利用市场机制,显著提高国有经济和国营企业经济效益的新型国营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特点和优势。只是从经营管理方式角度说,这些企业的运作并不是完全市场化的,而是要同时符合和配合国家多方面整体社会利益的考虑。这也是上述国营企业虽然资产规模很大,但以资产衡量的营收和利润相对较小的重要原因。同时,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在很多方面要按照公职人员的标准进行考核。党组织在企业中按照党章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由此可见,完全市场化的民营企业和政府管理的国营企业在功能和管理体制上是各不相同、又相互补充的完整整体。
我们曾经总结过的国营企业缺效率,民营企业缺纪律的普遍现象说明:无论国企民企都面临着改革、规范和提高的任务,其关键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就民营企业而言,多元资本参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特别是代表了我国骨干企业的上市公司是民营企业的主体和中坚力量。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国有资本越来越多地进入混合所有制并完全按照市场化方式经营的民营企业,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日益紧迫和重要。
在这个过程中,民营企业将越来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和创新性的主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用经营方式去命名和划分企业,并将民营企业定义和正名为完全市场化的企业,对于科学地划分企业类别和稳定民营企业家的信心事关重大。《论语》中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把民营经济明确定义为包括各种所有制的市场化经济,明确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所有企业规范和发展的方向。这样一来,长期困扰我们,需要不断反复强调而又效果不彰的平等竞争和稳定企业家信心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国有资本才能大规模地向效率更高、实行民营机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流动,从而提高全社会的全要素生产力。
那么,民营企业中不是也有大量的私人资本,它们的收益难道不需要调节吗?这当然需要。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所有企业包括民营企业都不仅是经济发展和财富创造的源泉,同时也是开拓共同富裕道路的贡献者。因为共同富裕的前提和基础是要把蛋糕做大。要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共同富裕,当然要调节贫富差距。但是很多人并不清楚的是,共同富裕要调节的对象应当是也只能是个人,而绝不是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企业之间的差距不应也不能缩小,否则只会带来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和灾难。
从更高的视角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国资国企改革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为主的转变,以及相应地用经营方式,而不是简单地用所有制重新命名、划分和定义经济与企业,就如国营企业和单一公有制曾经提供了计划经济的微观经济基础一样,创造性地解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问题。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历史性发展和贡献。对这两个转变的巨大意义和深远影响,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深理解和认识。
(作者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东南大学、武汉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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