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梧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S40梧硕高速公路金鸡路段“5·22”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5月22日9时36分许,在梧州市藤县境内的S40梧硕高速金鸡路段(平南县往藤县方向),发生1起2辆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中共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及两车损坏。

经调查认定,S40梧硕高速公路金鸡路段“5·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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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40梧硕高速公路金鸡路段“5·22”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22日9时36分许,李某某驾驶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莫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5人沿S40梧硕高速由广西往广东方向行驶,行驶至S40梧硕高速42KM+416m处时,在第二行车道内右后轮爆胎,导致车辆失控滑移至第一行车道,车身右侧与后方在第一行车道内由辛某某驾驶搭载14人的桂RA8053的大型普通客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上3人死亡、3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发前肇事车辆的行驶情况

1.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事发前行驶轨迹

2024年5月19日,李某某驾驶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莫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陈某某4人从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返回藤县新庆镇思亥村莲塘一组家中,5月22日8时许,李某某驾驶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新庆镇思亥村莲塘一组家中出发,至新庆镇街道吃早餐、购物后接吴某某上车,一行6人准备前往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为个人生活出行。9时32分,从新庆收费站驶入S40梧硕高速,9时36分行驶至S40梧硕高速42KM+416m处发生交通事故。

2.桂RA8053号大型普通客车事发前行驶轨迹

2024年5月22日7时许,辛某某驾驶桂RA8053号大型普通客车从桂平市江口车站出发,沿桂平市X348行驶,有两次停车,7时13分停车6分钟,7时32分在桂平市金田车站停车21分钟;8时39分,进入桂平市收费站,驶入S40梧硕高速公路;8时58分进入平南服务区停留休息约10分钟,9时11分驶离平南服务区;9时36分行驶至S40梧硕高速42KM+416m处发生交通事故。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 S40梧硕高速42KM+416m处(下行线),呈西东走向,西往平南县方向,东往藤县方向,路面干燥,沥青路面,双向四机动车道,两侧各一条应急车道,单幅行车路面宽度为7.6米,单条行车道宽度为3.8米,应急车道宽度为2.7米,车道两侧为金属三波立柱防护栏,道路中间为隔离花坛。该路段为弯道转直线路段,事发点为直线段,标志标牌无遮挡。道路为分车型限速路段,除小客车外限速100公里/时,小客车限速120公里/时。在事故现场勘查到事故车辆轮胎碎片,轮胎拖印、侧滑印等多条,路面有少量散落物,42KM+314m处南侧金属护栏有碰撞痕迹,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人员莫某某、吴某某2人抛出车体,分别处于南侧护栏外路肩草丛中。小客车车身右侧后半部门有碰撞痕迹,受损严重,右侧车窗玻璃及尾门车窗玻璃破损;大客车车头正面受损,右侧车身有刮擦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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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事故现场航拍图

(四)事故车辆情况

1.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6人,厂牌型号:长安牌/SC6449D5,车身颜色:灰,所有人:李某某。

2.桂RA8053大型普通客车,核载49人,实载15人,厂牌型号:宇通牌/ZK6122HQAA,车身颜色:蓝,车辆识别代号:LZYTATE63E103XXXX,所有人:广西顺达汽运有限公司。

(五)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李某某,男,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住址:广西藤县新庆镇思亥村XXXX,准驾车型“C1E”,驾驶证状态:正常,初领日期:1999年6月15日,驾证期限:长期。1999年6月15日向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申领E类机动车驾驶证,2012年9月3日向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增驾C1类机动车驾驶证。

2.辛某某,男,桂RA8053的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住址:广西桂平市南木镇黎明村XXXX,准驾车型“A1A2D”,驾驶证状态:正常,初领日期:2010年1月20日,驾证期限:2016年1月20日至2026年1月20日,系广西顺达汽运有限公司的客车驾驶员;持有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资格证,证号:45088119881119XXXX。2010年1月20日向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申领B2类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1月20日向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增驾A1类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8月22日向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增驾D类机动车驾驶证,2021年9月9日向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增驾A2类机动车驾驶证。

(六)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有关情况如下:

1.莫某某,女,78岁,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2.何某某,女,55岁,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3.李某某,女,27岁,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送至藤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4.李某某,男,56岁,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5.吴某某,女,57岁,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6.陈某某,男,34岁,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客,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七)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有关规定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230万元。

(八)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路段公路技术状况:梧硕高速公路,编号S40,起点位于梧州龙圩区大坡镇龙眼咀附近,终点至崇左市大新县硕龙镇,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为省级高速公路。事故地点位于广西梧州市藤县境内,道路为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施划有车道边缘线、车道分界线,双向4车机动车道,路基宽度26米,下行路面宽度11.25米,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I级,两侧行车道各2×3.80米,中央分隔带和路侧均采用三波立柱金属护栏,原设计时速为100公里/时,设计车流量为1800辆/时。该路段竖曲线设计半径为36000m,平曲线半径为1000m,平曲线长度从K41+900至K42+636共736米,竖曲线起点从 K42+320 至交点K41+900为下坡,坡度 2.05%,长度420m。2020年1月,该路段进行限速标志调整与优化,并通过专家验收组验收,小客车提速至120公里/时,其他车型速度不变。

2011年2月21日开工建设,2015年2月01日完工,2015年3月26日交工验收,2015年4月20日通车运营,2018年2月27日竣工验收。S40线梧硕高速公路业主单位为广西龙光桂梧高速有限公司。该路段由广西龙光桂梧高速有限公司进行管养。

(十)事故车辆检验情况

1.经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桂 RA8053大型普通客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检验,鉴定意见:桂 RA8053大型普通客车的转向性能合格;制动性能合格;灯光性能因事故受损除右前位灯及后部部分灯光装置的灯泡正常外,其余灯光装置无法检测;喇叭系统在事故中受损致无法正常有效发声。

2.经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粤J3P150小型普通客车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检验,鉴定意见:粤J3P150小型普通客车的转向性能合格;制动性能合格;灯光性能除左前位灯及后部部分灯光装置因事故受损无法点亮外,其余灯光装置均能正常点亮;喇叭性能合格;行驶系性能不合格(后行车轴左、右侧车轮轮胎速度规格和花纹不一致)。

(十一)驾驶人员乙醇含量、甲基苯丙胺检验情况

1.酒精检测

对辛某某、李某某2名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均未检测出酒精含量。

经委托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对辛某某、李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鉴定意见:

(1)依据检验结果,送检李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2)依据检验结果,送检辛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2.毒驾检验

对辛某某、李某某2名驾驶员进行活体尿液检测,排除吸毒情形。

(十二)事故车辆车速检验情况

1.经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粤J3P150小型普通客车的事故发生时车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接近且小于92km/h。

2.经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桂RA8053号大型普通客车的事故发生时车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桂RA8053号大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92km/h。

(十三)车辆爆胎原因鉴定

经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粤J3P150小型普通客车的爆胎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后轮轮胎为主动性爆胎(非因外力作用导致爆胎)。

(十四)安全带性能及事发时使用情况鉴定

经委托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对粤J3P150小型普通客车的事故发生时安全带使用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座及副驾驶座安全带装置均完整且能正常有效工作,无法判断事发时安全带是否处于使用状态;中排两个座椅及后排三个座椅的安全带装置因陈旧性拆除/缺失,故事发时未被使用。

二、事故发生原因

李某某驾驶的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行驶,由于车辆爆胎,导致车辆失控从第二行车道进入第一行车道与桂RA8053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车辆爆胎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属于意外事故。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

2024年5月22日9时38分,梧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桂RA8053的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辛某某报警称:在藤县新庆镇高速出口1公里路段,其驾驶的桂RA8053的大型普通客车与一辆面包车发生碰撞,有人受伤,需要120与交警处理。指挥中心指令藤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金鸡中队处警。10时15分许,藤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金鸡中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并将现场情况反馈指挥中心。120急救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调派藤县人民医院救护车前往现场救援,救护车于10时20分许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确认,现场有2人已无生命体征,其余4名伤者于11时20分许送至藤县人民医院检查救治。

2024年5月22日13时许,事故现场处置完毕,路面清障工作完成,恢复正常通车。

四、涉事企业相关情况

(一)广西顺达汽运有限公司

广西顺达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汽运公司)。该公司现有员工10人,车辆96辆(其中大型普通客车40辆,中型普通客车52辆,小型普通客车4辆),驾驶员149人。该公司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桂交运管许可贵字:450881000003号),有效期2022年11月10日至2026年11月9日。

2023年8月10日,张某某与顺达汽运公司签订《客运车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桂RA8053号大型普通客车承包经营有关事项,承包经营期限从2023年8月10日至2026年1月21日止。

通过查阅广西顺达汽运有限公司管理台账,公司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设立了车辆动态监控使用管理制度并配备监控人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定期对公司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及相关培训学习活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及驾驶员有进行监控和管理。

(二)广西龙光贵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广西龙光贵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为贵港市港北区武乐镇梧贵高速公路XXXX。

经查,贵梧高速公路公司能定期对S40梧硕高速进行路况巡查和维护,日常巡查有台账体现,制定了应急预案并在事故发生后启动预案。道路标志标牌、标线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

五、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经调查发现,桂RA8053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员存在未系安全带的行为。

六、相关部门监管情况

经调查,未发现有关职能部门在日常执勤、监管工作中存在脱岗及不作为等行为,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认真履行了监管和事故处理的相关职责。

七、事故责任和处理建议

(一)涉事有关人员责任建议

1.李某某,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粤J3P150号小型普通客车爆胎是造成事故的意外原因,其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辛某某,桂RA8053的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无证据表明辛某某驾驶桂RA8053号大型普通客车在此事故中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其他建议

建议桂平市交通运输局针对广西顺达汽运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桂RA8053号大型普通客车存在乘员未系安全带的行为进一步调查,依法依规处理。

S40梧硕高速公路金鸡路段“5·2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信息来源:梧州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