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的共产党员、退伍军人马滨,因对其所居住的小区物业管理问题,以及新一届业委会换届选举程序问题,在小区内公共场所发表了自己的不同意见,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成为四川省首例维权被判刑的业主。
近日,出狱后的马滨在网络平台实名喊冤:所有指控无实证,全凭证人证言,且指控有罪证词系捏造,笔录系伪造。
小区物管存在系列问题,业委会换届后至今仍然存在
2018年12月31日,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街道的半岛大院小区正嘉物业公司(下称“正嘉物业”)合同到期。因该公司管理混乱,存在擅自提高物业费,殴打小区业主,新天社区占用包括消防通道在内的500多平小区公共区域用作办公用房,物业占用小区公共收益,占用小区几千平公共区域牟取不当利益等系列问题,引发了大部分业主对正嘉物业管理的不满意。
在此后的签名维权过程中,有1361户业主签名,要求更换物业公司,占到该小区的大半户数。
此间,小区首届业委会也将于2019年3月2日期满。
为此,小区的业主们就把希望寄托在第二届业委会的选举上,希望通过合法的业委会选举模式,选取代表广大业主利益的业委会,来实现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约束和监督。
然而,前业委会及广大业主发现,在此间由新天社区主导进行的第二届业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存在人为操纵、弄虚作假等问题,引发业主们维权,就小区存在的各种关乎民生的问题多次向宜宾市各主管部门逐级反映情况。
令广大业主没有想到的是,业主们等来的结果不是小区业主们的自治选举,而是由西郊街道的越权“主导”。
2021年1月15日,时任西郊街道党工委书记曹雪松在与业主的座谈中声称:“我明确告诉你们了,接下来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必须由街道办事处来主导”。
对此,业主们表示没有法律依据,街道只有指导、监督权,没有主导权。
曹雪松则表示:“你说我错了,你告我呀……你马上去告我……”
就这样,在街道的“主导”下,出现了系列匪夷所思的事情。
业主代表被街道直接指定人选、甚至非业主都在其中;在第一届业委会《半岛大院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没有废止的情况下,又搞出了一份《半岛大院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且在该规则中,规定社区一名工作人员直接成为业委会委员、街道社区工作人员优先入选小区业委会、弃权票计入多数票、未交物业费的业主不能参选等多处程序违法或不当之处。
2021年5月24日下午5点左右,西郊街道在半岛大院小区内组织业主现场对《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表决投票。
当天晚上7点30分左右,马滨在投票现场发现,现场没有纸质版《议事规则(意见稿)》,认为此举对不能熟练使用智能手机的业主来说,会造成阅读的不方便,为此提出质疑。
此后,马滨与30分钟后赶到现场的时任西郊街道书记曹雪松,也理论了几句。
马滨表示,理论时,我提出的质疑,仅限于我们小区存在的各项的问题,且提出的诉求都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之下,合情合理。
当天的录像内容显示,整个理论过程,马滨表现克制,并无过激言论及行为。没想到的是,曹雪松后来主动走到马滨身前,和一名城管一起左右控制住马滨的身体强行把马滨往后推,在随后过程中,曹雪松突然用力击打马滨胸部,马滨随后倒地。
全程马滨没有反抗。
之后,曹雪松又推打另一名女性业主,造成现场一时极度混乱。
视频中,有围观业主喊道:曹雪松打人了!
此后,马滨报警。按照110中心民警要求,马滨与派出所指导员田某、曹雪松和围观业主,在小区南大门外业主临时停车场通道等待政府工作人员的到来。
随后马滨与代表政府来处理纠纷的翠屏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张某等人,在小区物业办公室进行会谈,要求对曹雪松推搡业主的行为作出调查处理。张副局长当场也表示,会给业主一个满意的答复。
案情反转,被推打者反被判刑18个月
4天后的2021年5月28日,马滨被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次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6月11日被批捕。
2021年,翠屏区法院公开审理了马滨一案。
2021年12月30日,翠屏区法院作出(2021)川1502初512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马滨有期徒刑18个月。马滨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2022年7月7日,宜宾市中院以马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翠屏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翠屏区法院重新审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马滨被取保候审。
2023年8月17日,翠屏区法院作出(2022)川1502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书,再次判决马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
此后,马滨又上诉至宜宾市中院。
经审理,2024年7月22日,宜宾中院作出(2023)川15刑终3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马滨的上诉,维持翠屏法院的重审判决。
在案件诉讼期间,马滨真实感受到了来自司法审判之外的力量袭扰。
2021年6月2日,街道办向马滨的工作单位(中核集团下属某子公司)发函称,“我们在工作过程中发现马滨长期与存在违法行为被打击处理过的社会闲散人员纠集在一起,可能存在泄密的情况。
针对此函,马滨声称,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街道办以党工委的形式给我单位发函诬陷泄密,此举给我和工作单位带来了极其负面影响,这明显是用公权力在对我进行污名化的打压。
2023年8月,翠屏区法院重审一审法庭某法官曾私下劝导马滨说:这个案子合议庭做不了主,上面已经和包括宜宾市中院在内的人“协调”好了,如果你家上面没有门路建议认个罪,判个缓刑好保住工作。
马滨说,电话录音可以证明,在自己取保候审期间,办案人员为了得到对自己不利证词,威胁小区业主必须到公安机关接受问询,否则就拘传。此举,对于不愿到公安机关接受问询的业主,造成了极大的心理震慑。
不仅如此,马滨还提到了另一个细节:2023年8月11日,翠屏区公安局在掌握其电话,能够与之正常联系(办案人员于2023年8月9日,与马滨有通话记录)的情况下,将其弄成网上追逃人员,由宜宾市追逃办警员将其从家中再次抓铺入狱。
出狱后喊冤:指控无实证,证词系捏造
尽管马滨终审被判决有罪,但客观事实究竟又是怎样?本文将综合各方证据资料,尽可能地还原事实真相。
2024年8月底,马滨向宜宾市中院正式提交了自己“无罪”的申诉材料。
马滨申诉自己无罪的底气,来自宜宾市中院(2022)川15刑终46号刑事裁定书,以及事发当天现场业主、警方执法记录仪所提供的、覆盖全过程的多个视频证据。
马滨称,2022年7月8日,宜宾市中院的二审裁定书中,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原一审判决书,然而,在翠屏区法院重审一审法庭和宜宾中院重审二审的判决中,继续全盘采用原二审判决中已认定“事实不清”的证人证言,继续杜撰、虚构证据、捏造事实,采用讲故事、臆断的手法,判我寻衅滋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中《寻衅滋事罪》第四条的核心认定:犯罪嫌疑人在法律认定的公共场所因(无事生非)而引发现场秩序的极度混乱,是整个事件的发起人和实施人。
马滨说,本案事情的起因,是参与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议事规则》制定等等,这些都是国家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而在2021年5月24日当晚,我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只是以一名老党员、老退伍军人和普通业主的身份,针对我所在小区长期以来存在的各项的问题,以及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长期存在涉嫌程序违法等问题,提出合理诉求与质疑,从时间上和空间上均具有延续性,而非“临时起意”、“无事生非”,不具备主观恶意这一基本事实,何来寻衅滋事一说?
马滨表示,与指控我相反的事实是,时任街道办主任曹雪松,无视业主的正当权利,听不进群众的意见,违反群众纪律,率先动手推打至我倒地后,又挥手击打了另一名女性业主,导致在场的广大业主对他们产生了强烈的不满情绪,才造成现场秩序一度混乱,这一点,检方提供的视频可以证实。
而在判决马滨有罪的一审(2021)川1502初512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全盘采信的是主观言辞证据,而无客观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认定马滨寻衅滋事罪成立的主要依据有:过激言论,阻扰其他业主投票,煽动群众闹事并阻扰其他业主投票等。
然而,在该判决书中,未对“过激言论”进行阐释和认定,如果连具体的言论内容都没认定清楚,何谈言论过激?马滨如此表示。
针对阻扰其他业主投票的指控,据参与庭审的人回忆,在法官宣读的证人证言中,指认马滨有罪的多位关键证人,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在对应的视频录像中,没有相关证人陈述的客观事实内容。
相反,在事发的5月24日晚上,当天现场全程录制的视频证据中,马滨并无阻拦其他业主投票、煽动其他业主不要投票的言论和行为。马滨全程的言论仅限于对小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业委会选举程序存在问题提出合理的质疑与异议,也没有殴打和辱骂他人,其作为业主参加投票,没有阻止其他业主投票,也没有阻扰曹雪松。
在一审中,马滨当庭对检方提供的审讯笔录提出质疑,该笔录中,有马滨供述的“我认罪认罚”、“大喊曹书记打人了”两个关键内容。马滨表示该供述系办案人员私自捏造,讯问笔录内容与现场实时录像、讯问录像内容存在极大差异。
在一审时,律师申请了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确认马滨未作出过相关供述。同时,在马滨的讯问笔录上,律师发现只有一名侦查人员和一名协警的签字,此举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之规定。
为此,律师对上述非法证据提出了排非申请。然而,经一审庭前会议决定,不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没有同意调取对马滨有利的证据材料。
案件因果关系中的“因”,缘何终审法院未予认定?
在马滨提交的“无罪”申诉材料中,指出宜宾中院作出(2023)川15刑终366号刑事裁定书,存在全部采信主观言辞证据,而摒弃客观证据的错误;存在没有对认定证据的采信作出具体解释内容的错误;存在虚假口供材料、虚假证人证言、捏造事实等多个问题。
值得指出的是,在法院采信马滨有罪的证据中,没有事实证据做支撑,相反,不少与该案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证人,捏造了与案发现场视频内容完全不符的虚假证词,还有与询问视频内容未能证实一致、涉嫌伪造的询问笔录作为定罪证据。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基于上述事实不清的证据,案件重审一审和重审二审的裁定书中,法院都没有对认定证据的采信作出的具体解释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文书规范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法院在采信证据时必须给出相应的解释或者理由,如果是推断推定的,也必须要说明形成过程和对应的理由”相违背。
马滨认为,宜宾市中院的终审裁定书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比如,裁定书中故意忽略正嘉物业与半岛大院小区的物业管理合同截止日期是2018年12月31日,而半岛大院小区第一届业委会届满日期是2019年3月2日, 两者之间相差三个多月这一基本事实, 其目的是想把正嘉物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本案案发后的2021年10月期间,因物管合同到期后私自强留小区,并进行无合同管理的这一违法行为,归罪于小区没有成立新的业委会造成的, 以达到把开发商及其下属正嘉物业与西郊街道、新天社区的某些领导,占用小区公共区域牟利等系列不当行为合法化。同时将小区业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通过自发组织召开的业主大会,由广大业主选出的业主代表组成的小区临管会,定义为非法组织。
而真实的情况是,小区第一届业委会及广大业主,在2018年底因正嘉物业管理混乱、管理措施不到位,硬件管理设备严重缺失,保安殴打业主、占用小区公共区域牟利、同一小区同一物业两种收费模式等等行为引起小区业主们的强烈不满,拒绝物业公司提出的上涨物业费的要求,而引发了双方之间的矛盾。
此后,在2019年3月,小区第一届业委会在到期前,曾向街道、社区相关领导提出要进行换届选举。但街道和新天社区给出的答复是,“要先由街道社区主导进行筹备小组成员选举,再由筹备小组成员选出新业委会候选名单后,才能进行业委会成员选举”。这一行为被业主指为“故意误导小区第一届业委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条款相违背。
在此后的业委会选举筹备过程中,小区筹备小组成员和热心业主无意中发现,街道、社区和正嘉物业公司存在伪造了29份小区业主代表报名名单等行为。正嘉物业又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欲将小区电梯广告、将属于本小区的外围停车位承包给他人收费。
还有,业主们反映问题中最为突出是,新天社区在案涉小区的实际用房建筑面积为76.2个平方,但建成后,实际占用了小区公共面积多达500多平方,其中包括占用小区负一层汽车消防通道、小区业主活动中心、进入小区负一层的非机动车道和停车场在内的小区大部分公共用地等。
案涉小区代表及马滨等人发起的维权行为,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也正因为如此,马滨对自己被判寻衅滋事罪表示不服:事出有因,依法维权,何来寻衅滋事?
指控马滨有罪证人,系案件利益相关人
马滨称,终审裁定书中,还存在大批利益相关人出庭作证,指控自己“有罪”。
裁定书中认定,马滨等人以高薪等条件劝说刘某红、杨某某加入临时业委会被其拒绝。
对此,马滨表示,“实际情况是,这份证词是涉嫌作伪证的第一批检方20多名证人中的刘某红,于2023年6月,作的第三份证言中的部分内容,其三份证言内容前后相互矛盾,胡编乱造,与检方提供的案发现场视频录像内容完全不一致,涉嫌伪证罪,而且刘某红在我入狱后,成为第二届业委会和现任业委会的主要负责人,瓜田李下,利益相关的证据何来公信力?”
马滨称,裁定书中采纳的关于刘某红等人指称“小区第一届业委会成员存在贪污受贿问题”,也与事实不符。
对此,第一届业委会主任侯某、副主任曾某某等人,为了还原事实真相,制作了《半岛大院那些事》PPT演示文件,在小区公共区域循环播放,自证清白。结果,这些内容却成了认定马滨有罪的证据之一。
在对西郊街道是否合法有效地介入半岛大院小区业委会选举的问题上,终审法院认定“2021年1月22日……几十名业主联名向街道提交《关于选举半岛大院业委会的建议》后,西郊街道才同意组织改选半岛小区业委会……故合法有效”。
对此,马滨的辩护律师认为,该建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翠屏区法院和宜宾中院均未作出解释。
事实上,早在2020年12月,由小区1361户参加,超过小区半数以上业主实名签字盖手印的《半岛大院小区业主调查表》,早已就业委会选举问题做了民意调查,业主代表们也多次向相关部门提交了改选业委会的申请,因此,裁定书中的所谓《建议》,马滨认为,该建议与《调查表》以及业主们的多次情况反映相比,后者更具有代表性与合法有效性。
出乎意料的是,代表着超过半数小区业主真实民意的业主调查表,并未得到宜宾市中院再审法庭的认可。
一份拍摄于2021年1月15日上午9点的视频内容显示:在由曹雪松主持召开的“西郊街道与半岛大院热心业主沟通交流会”上,曹公然对马滨、第一届业委会主任侯某等人宣称:“半岛大院小区业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必须由西郊街道来主导,不服你们就去告我,去起诉……”。
马滨等人提供的证据还显示,在案涉小区第二届业委会的选举过程中,还存在“公示名单中16栋业主代表邓某某不具备业主身份”、“公示名单中9栋业主代表黄某与开发商有利益相关”、“公布名单中显示有物业公司代表刘某燕”、“很多自己报名业主不明原因被无故漏选未接到街道社区的任何通知”、“街道违反选举法,无故剥夺广大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原则上公示时间7天,实际安排公示时间为3天且在周末”等系列问题。
更“巧合”的是,指控马滨的相关证人,大多出自这些由街道直接指定的“业主代表”中。
终审裁定书认定内容时间倒置、问题频出
在梳理过终审裁定书之后,马滨发现了更多的虚假证据。
裁定书认定,《关于马滨反映新天社区不作为等问题的回复》送达的时间是2021年4月12日。
而实际上,马滨和多名业主就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是否合法合规,提交情况反映的时间为2021年4月13号。马滨还提供了多份材料证明该认定内容时间倒置,涉嫌提供虚假证据。
裁定书认定,公诉机关提供的关于马滨在半岛大院业主大会(一群)微信群发了信息内容,但没有具体指明哪些内容是马滨发的,哪些不是,何时发的?
马滨称,在庭审中我没有看到相关事实证据认定。相反,有人别有用心的把一些微信聊天内容采用添加、篡改部分内容、转变语气后组合在一起,意在制造马滨因对街道社区不满,所以才会在案发现场借故生非的假象,并以此来认定其寻衅滋事罪成立是正确的。
马滨说,为了制造自己为案发当天的主谋,判决书还认定,2021年5月23日晚上,马滨及许某等人聚集开会,商议如何到议事规则投票现场闹事,这也与事实不符。
事实上,2021年5月23日下午,由曹雪松主导制定的小区议事规则现场投票就已经开始在小区内举行了。视频内容显示,当晚的投票现场,小区广大业主就已经在现场提出质疑意见和抵制投票。而马滨当晚并没有出现在投票现场。
实际上,在5月23日早上,马滨下夜班(通宵)后,就驾车回到了筠连县城家中,在家中呆了一天后,于案发日的2021年5月24日下午,才回到宜宾市半岛大院小区家中。
对此细节,马滨表示,身在筠连县的自己,如何能分身于5月23日晚和许某等人参加在宜宾市半岛大院的聚会?当晚参与聚会的确定有哪些人?在什么地方聚集的?会上说了些什么?达成了什么共识?公诉方从未出具过相关事实证据。
然而,宜宾市中院再审法庭,在没有事实证据的前提下,仅凭证人许某于2023年6月,在公安机关做的证词内容,就认定马滨召集开会并策划了第二天的闹事。
马滨对此证据质疑道:如果许某说马滨杀人了,法庭是否就能直接认定我确实杀了人?
事实上,许某在公安机关共做了三份证词。
第一份是2021年5月29日,许某被“请”到翠屏区公安分局后做出了不利于马滨的证词,但该证词与案发现场视频内容不一致;第二份是许某于2022年6月,在宜宾市中院二审法庭上作出的,推翻了他的第一份证言;第三份是2023年6月,许某被再次叫到公安机关做的证词,意在证明马滨案发前夜开会策划了行动,但与客观事实不符。
裁定书中认定,街道相关人员准备撤离时,马滨从凳子上下来鼓动现场围观群众不让曹雪松离开。
马滨表示,这一指控与事实不符,与多份现场视频内容不符,两级法院也都没有出示相关事实证据来证明,马滨当时鼓动了哪些围观群众?说了哪些鼓动的语言?又有哪些受蛊惑的业主参与了对曹雪松的围堵?
裁定书中,还以马滨的行为导致小区南门外公共交通道路严重堵塞为由,认定其寻衅滋事。
而事实上,事发的小区南门外系小区的内部停车、人行通道。原一审判决,在没有交警部门出具出警证明、堵塞现场照片等必备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以马滨的行为,导致小区南门外公共交通道路严重堵塞为由,来认定其犯寻衅滋事罪。
此一情节,在2023年翠屏区法院重审时,公诉方提供了一份事发一年后,交警部门才到现场测绘的一些材料,以证明马滨有罪。
马滨称,事实上,涉事小区南大门外的这条市政交通路段,至今都还是一条断头路,事发当晚根本就没有什么交通堵塞情况的发生。法院完全可以通过现场实时录像、在场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和调取天网录像来还原事实真相。
更令马滨没有想到的是,案发当晚,翠屏区公安分局到场处置的负责人张某,以证人证词的方式出具了一份说明,以此证明马滨在得知曹雪松离开现场后,再次跑去煽动大家闹事。
马滨及其律师,在重审二审法庭,当庭驳斥了这一不实证据。
马滨说,因为在整个调解过程中,我一直和这位张副局长在一起,现场有录像、十几部执法记录仪,能够真实的还原我当时到底说了什么,做了什么?警方难道不是以事实说话,而是以编造的证词来证明他人有罪的吗?
马滨的辩护律师,在两级法院的庭审中,均指法庭在证据的确认采信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且两级法院错误认定本案事实的原因是全部采信主观言辞证据,而摒弃了客观证据(现场视听资料和审讯马滨时的同步实时录像材料),违反了“客观证据优于言辞证据”“重证据,轻口供”的证据审核基本常识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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