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晚,滨和沁园小区正在收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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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投稿称,他们对现有物业意见大。业主群一份word文档显示,该小区前期物业存在种种问题。呼吁当地街道办、社区、开发商协调现有矛盾,成立业委会、降低物业费、提高物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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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滨和沁园小区由山东滨和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于2023年4月交房,前期物业为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今年7月份,滨城区彭李街道公布2024年上半年彭李街道物业服务企业“红黑榜”,该物业公司在5个列入“黑榜”的物业服务项目中占2个席位,其中就有滨和沁园小区;今年9月初,因堆放建筑垃圾被城管处罚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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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等平台查询,发现该公司在近日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仅5700元,还涉及其他司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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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业主正在统计意见阶段。有业主认为,可以接受目前物业公司做出一些改变,先观察表现;也有业主认为,应该直接罢免!

如果更换物业,是否必须成立业主委员会呢?

当然,能顺利成立业委会肯定是好的!

不过,也不非得成立业委会才能更换物业。

物业服务合同是我国《民法典》新纳入的有名合同。不同于其他有名合同签约主体所具有的一对一的相对性,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具有特殊性——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成立业主大会后,则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普通物业服务合同。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小区迟迟不能选举出业主委员会,不得不沿用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而在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也会出现因任期届满或成员缺失无法或暂未成立新一届业委会的“断档”现象。此时,如果前物业不给力,业主可以通过借助第三方力量协助实现选聘新物业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小区具有一定管理职能,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经合法程序选聘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以维护小区管理秩序稳定、业主们安居乐业,并推进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模式。

居委会代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提条件:

一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终止,小区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是居民委员会必须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定程序代行业委会职责,并根据业主大会“双过半”决议签约;

三是居民委员会必须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行使职责必须对维护小区秩序和谐稳定和居民安居乐业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来源:看滨州的小马甲

◆编辑:滨小州(微信:wei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