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是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机制。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权利用尽原则的内涵、法律依据、实践应用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相对全面的视角。
权利用尽原则概述
权利用尽原则指的是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被许可人将知识产权产品合法投放市场后,该知识产权对这些产品的部分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这一原则旨在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福祉,并促进作品的创作传播、商誉的维护以及科技的不断创新。
权利用尽的法律依据
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这一规定明确了专利权用尽的法律地位。
著作权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权利用尽条款,但根据法理,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即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经过销售或依法转让后,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者再次出售或赠与该原件或复制件,无需著作权人对发行权的许可。
商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未明文规定商标权利用尽,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共识。对于标识商标权的商品经由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以合法方式销售或转让后,商标权主体对该特定商品上附着的商标权即告穷竭。
植物新品种保护
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这意味着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也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权利用尽与合法来源抗辩
权利用尽与合法来源抗辩在司法实践中常被混淆。权利用尽抗辩是基于权利人或其许可人处购买取得;而合法来源抗辩则是针对销售侵权产品,但客观上因该侵权产品是经过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主观上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平行进口中的权利
用尽在商标权方面,平行进口问题尤为突出。我国立法层面并未规定商标权的平行进口问题,而国际社会就平行进口问题仅达成了一个折衷方案,即TRIPS协定第6条规定,交给成员国各国自行解决。我国人民法院比较倾向基于“平行进口”商品的具体事实做出是否侵权的认定,考虑重点在于平行进口商品本身是商标权利人或者其授权的主体在国外合法销售的商品,且平行进口商品与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无实质性差异时,一般不做侵权认定。
不能适用权利用尽的情况权利
用尽原则并非无限制适用。例如,将正品重新包装并贴附权利人商标后再行出售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关键在于判断重新包装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
权利用尽原则的实施对象
权利用尽原则的实施对象是知识产权产品,即能够实质性包含某一知识产权全部特征的产品。
权利用尽的两种情形
1、首次出售:知识产权权利人售出产品后,不得再向下游经销者、使用者收取许可费。
2、侵权获赔:权利人就某批侵权产品接受了补偿,不得就这批产品再向任何行为人再度基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要求补偿。
权利用尽原则的案例解析
案例一:商标权用尽与平行进口
在原告某制纸株式会社、原告某(南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中,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系原告A生产,被告平行进口后在国内销售,并未对该商品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变,该商品上标注的商标为“GOO.N”,商标与商品来源的对应关系是真实的,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故涉案商标的商品来源识别功能未受到影响。本案认可了商标“权利用尽”规则的“国际用尽”。
上述案例中,若被控侵权商品确实来源于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主体,此时商标权人已经从“第一次”销售中实现了商标的商业价值,而不能再阻止他人进行“二次”销售或合理的商业营销,否则将阻碍市场的正常自由竞争秩序建立的进程,因此“平行进口”应被司法所接受,不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
案例二:擅自更换商标包装易导致识别力的降低
在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侵害商标权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及其分公司在从美国进口了三星光存储器之后,采用到货后将光驱的面板拆下,将面板喷成银色或刷上“SAMSUNG”的标识,然后装回光驱的方式,特别是将光存储器装入使用了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的商标的包装盒后发货销售,这种重新包装并使用被告享有独占排他使用权的第3082993号注册商标的行为,使得该注册商标对于销售代理商的识别功能降低,消费者易对三星光存储器的来源和具体销售者产生误解和混淆。这种更换包装、擅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原告的商标权益,构成商标侵权。
结语
权利用尽原则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权利用尽原则不仅有助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还能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然而,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并非无限制,它需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的考量。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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