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雨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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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背景

厦门骑行爱好者刘某与曾某因微信好友删除事件产生矛盾。刘某为精简社交圈,删除了包括曾某在内的部分骑友,曾某因此心生不满,并在网络上发布了刘某骑车摔倒的视频,配以“菜”“个子小小”“嘴硬”等嘲讽字眼。刘某不堪其扰,向厦门市纪委监委举报并提起民事诉讼。然而,曾某并未收敛,反而继续发布嘲讽视频和文字。最终,刘某在厦门筼筜湖中溺亡。

二,法律分析

二,法律分析

本事件中,曾某在网络上发布刘某骑车摔倒的视频,配以“菜”“个子小小”“嘴硬”等嘲讽字眼,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严重损害了刘某的名誉,因此构成侮辱罪。虽然刘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但在案的病历材料显示,刘某在自杀前状态有所好转。同时,刘某在遗书中明确指出了曾某的行为是导致其自杀的直接原因。此外在曾某于2023年的6月16日再次嘲讽刘某后,刘某于2023年6月18日凌晨便投湖自杀,时间关联紧密。因此,可以认为曾某的行为与刘某的自杀结果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侮辱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第一,必须要有侮辱行为。侮辱,是指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所表示的内容通常与他人的能力、德性、身份、身体状况等相关。即使行为人所表示的内容是公知的事实,但只要该内容是毁损他人名誉的事实,就属于侮辱。二是非暴力的动作侮辱。三是言词侮辱,表现为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谩骂。四是文字或图画侮辱,即书写、张贴、传阅有损他人名誉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标语等。

第二,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不特定人,是指对方不是由特定关系所限定的人,第三,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第四,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形:手段恶劣的;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此外,侮辱罪主观责任形式本罪的主观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法条依据

三,法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相关司法解释:

本条第三款为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六条增设。

根据201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一)项、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2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1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四,案件启示

四,案件启示

网络空间并非无法无天的地带。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也是每个网民应尽的责任。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言论的影响力不容小觑,因此,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表达自己的观点,不传播虚假信息,不恶意攻击他人。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这一权利并非没有限制。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应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名誉权、隐私权等。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诽谤、造谣或传播不实信息。在网络空间中,我们应该积极倡导文明上网,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