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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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看到一个视频,双方结婚十一年要离婚,丈夫婚前有很多商铺,妻子想要分割,被告知因为是丈夫婚前财产,所以什么也分不到。

妻子去咨询律师(靳东饰)了,律师在和助手讨论的时候,发现了商铺租金很多,提出可以要求分割租金,最后获取了500万。

那么,类似这种,婚前有房产(商铺),离婚时哪些能分割,哪些不能分割呢?

一、全款房产自然增值部分不能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即,一方婚前的全款房产(商铺)自然增值部分不能分割,仍属一方所有。

二、婚前付首付贷款的房产,婚后共同偿还的,增值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即,对于婚前首付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

离婚时一方没有住处,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366条和第1090条规定,判决一方给予帮助,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保障没有住处一方的生存权利。

三、房产出租所得属于经营、投资收益,可以要求分割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也即,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上述视频中所示,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房产收益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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