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大都汇三期位于雨花树木岭劳动东路以北100米,是由湖南嘉宇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由湖南嘉宇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近日,据潇湘晨报报道,市民黄女士在长沙大都汇三期小区购房,销售人员告诉她“买37平赠送30平”后,她便买了一套公寓,支付了7万元定金。但交房时发现并没有送,申请退款已经一年,至今未退款。

2024年12月17日,在记者陪同下,黄女士找到开发商总部,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有关销售人员虚假宣传等因素,对黄女士做了不实销售,对此表示歉意。会联系有关部门尽快退款,2天之内回复。

销售承诺“买37平送30平”,女子支付7万元定金

12月17日,长沙黄女士向潇湘晨报反映,2022年4月,她计划在长沙大都汇三期小区购房。咨询情况时,销售人员发微信消息口头告诉她,购买小区公寓,“买37平送30平。”这30平指的是一个露天平台,“他说到时候你可以建成玻璃房、厨房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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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听后动了心,于是支付了7万元定金,并签订了认购协议,协议书上并没有写赠送30平,“自己法律意识不强,以为他们承诺的就会做到,没有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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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规定,总房价30万元,在2023年10月临近交房时,支付剩余房款23万元。到期后黄女士去看房,发现实际并没有送30平,“露天平台在房子外面,无法使用,等于就是没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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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表示,看到这种情况,她决定放弃购房,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也同意退款,让她填写了退款申请书,等待退款到账。但一年过去了,至今还未退款。

开发商:会尽快退款,2天之内答复

10月17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到长沙大都汇三期小区营销中心郭经理,他介绍,那30平的露天平台属于公共区域,“没有说是送给黄女士的,在不影响他人情况下,她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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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经理表示,自己是中途接手相关业务,对于当时销售人员的宣传介绍并不知情。若按照协议的规定,这个定金是可以不退的,“不过,我们还是做了相关退款申请工作,只是目前还没有结果。”

10月17日下午,在记者陪同下,黄女士来到了开发商总部审计监察部反映此事,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有关销售人员虚假宣传等因素,对黄女士做了不实销售,对此表示歉意。

该工作人员表示,黄女士的退款申请书目前已有公司多名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会联系公司营销部门,尽快退款,“2天之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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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销售人员该口头承诺有效,应严格遵守

此事中,销售人员送30平的承诺,目前有聊天截图为证,但实际没有写入协议,这种承诺有效吗?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姚志斗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如果卖方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是具体确定的,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姚志斗表示,即使这些说明和承诺没有列入正式的认购协议,但也应当视为协议的一部分。销售人员在与黄女士磋商签订认购书过程中所承诺的“赠送30平”,是黄女士认购房屋的主要原因,也是核心关键,对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上述条件认定为“相关设施”,该承诺对购房人决定是否购房具有重大影响,构成要约,应认定为认购书内容,因此,该承诺应认定合法有效。

销售人员承诺送30平,但没有写入购房协议,最终这个承诺未兑现,该行为如何定性?姚志斗表示,销售人员以公司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尤其是购房人系善意信赖的情况下。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合同优势地位,其在与购房人缔约过程中作出的关乎合同能否订立的承诺,应严格遵守实现。

目前情况下,如果对方迟迟不退,黄女士该怎么做?姚志斗表示,售楼人员如果构成故意陈述虚假事实,使黄女士产生错误认识,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认购书,该行为构成欺诈。

黄女士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诉请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同时可以依照《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