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计时(等候)收费、1元燃油附加费并入计价器显示不再额外单独收取。日前,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哈尔滨市巡游出租汽车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哈市巡游出租汽车计价规则予以调整。

根据《规则》,哈市巡游出租车基本租金(运价)基价里程及价格为3公里8元,单位运价为车公里1.90元。超过基价里程按0.5公里计费,不足0.5公里按0.5公里计费。空驶费为单程载客里程超过12公里(不含12公里),按单位运价加收50%空驶费。往返载客乘客应当提前告知,不收空驶费。夜间计费为22时30分至次日6时,单程租车超过基价里程,超过部分按单位运价加收20%空驶费。

根据《规则》,计时(等候)收费,当时速低于12公里(不含12公里)时,运距与低速运行计时并计收费,首个5分钟不计费。首个5分钟后,每2.5分钟按0.5公里计费,不足0.5公里按0.5公里计费。哈尔滨市将1元燃油附加费并入计价器显示租乘金额(纯电动汽车不收取),不再额外单独收取。

此外,出租汽车租金以元为单位,不足0.5元不计费,超过0.5元进为1元。结算时,除路、桥(隧道)通行费由乘客单独支付外,费用均计入计价器一并收取。乘客租车途中,车辆需通过政府批准收费的路、桥(隧道)时,过路、桥(隧道)费由乘客承担。预约租车不收手续费,提供网络预约或电话叫车服务的应当执行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据悉,本规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其间将根据实际运行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关于调整出租汽车基价里程及价格减轻经营负担的通知》(哈价联发〔2000〕1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哈价联发〔2000〕13号)、《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燃油附加与燃油价格联动方案》(哈价联发〔2010〕9号)、《关于实施出租汽车低速等时计价规则的通知》(哈交联〔2013〕2号)同时废止。(记者 邢汉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