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8时42分,晋中介休。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绵山街与金融路交叉口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过路口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助编:祁佳乐
12月3日8时42分,晋中介休。郭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绵山街与金融路交叉口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过路口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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