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第四条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然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再就业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三章 提取范围、材料、频次和额度

第七条 符合提取情形及提取范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职工本人应提供职工身份证、I类银行储蓄卡;职工配偶应提供结婚证、职工配偶身份证、I类银行储蓄卡;职工父母或子女应提供关系证明、职工父母或子女身份证、I类银行储蓄卡。

除确须本人当面签字确认的业务外,职工无法现场办理提取业务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配偶、父母或子女代办的,须提供双方身份证、关系证明、提取授权委托书;委托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代办的,须提供双方身份证、提取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办的,须提供双方身份证、经公证的提取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职工还应根据以下不同提取情形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材料免提供):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提取范围: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产权人仅职工一人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产权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仅限提取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申请材料: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协议)、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与政府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购房款发票或补缴差价付款凭证。

(5)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保障性住房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购房款发票。

(6)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购房款发票。

(7)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自住住房费用发票。

(8)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自住住房费用发票。

(9)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发票。

3.提取频次:购买自住住房的,每名职工对每套住房仅限提取一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名职工对每次建造、翻建、大修仅限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购房贷款金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其中: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的,可提取截至申请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一年的,可提取购房款发票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或拍卖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的,可提取截至申请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一年的,可提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自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的,可提取截至申请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一年的,可提取购房款发票或补缴差价付款凭证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取得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发票起一年内申请的,可提取截至申请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一年的,可提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发票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1.提取范围:职工为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申请材料:

(1)使用自有资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仅需首次提取时提供),按月偿还的还应提供银行出具的最近12个月的还款证明,提前偿还的还应提供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证明。

(2)使用自有资金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本息的,按月偿还的仅需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提前偿还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证明。

(3)使用自有资金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按月偿还及提前偿还的仅需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

(4)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可提供身份证,由本人申请办理以下业务:①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济宁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冲还贷协议书》,在协议有效期内,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冲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本息(简称“委托按月冲还贷”),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当前逾期的无法办理;②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提前偿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简称“冲还贷”)。

3.提取频次及额度:

(1)使用自有资金按月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本息的,每个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前最近12个月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和提前还款金额)。

(2)使用自有资金按月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个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自然年度内已使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和提前还款金额)。

(3)使用自有资金提前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或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名职工对每次提前还款仅限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还款证明载明的金额及还款证明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4)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提前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前还款金额不低于一个月的应还款本息。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

1.提取范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申请材料:

(1)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

(2)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已婚的,应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结婚证;单身的,应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本人无房证明,离异的还应提供离婚证或加盖民政部门印鉴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3)多子女家庭、新市民、青年人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申请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除提供以上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租完税发票或房屋租赁合同。

注:多子女家庭指同一家庭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提取时还应提供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亲属关系和子女数量的材料,有离异婚史的,以抚养权核定子女数量。依据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等有关政策规定,新市民指未获得济宁市户籍或获得济宁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提取时还应提供本人户籍证明;青年人指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职工。

3.提取频次及额度:

(1)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每个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2)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每个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单缴存职工家庭每年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14400元;双缴存职工家庭每年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21600元;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每年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24000元。

(3)新市民、青年人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夫妻双方每个自然年度可按照孰高原则,共同选择以下一种方式申请提取:①可按月提取上月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②可按年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每年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24000元。

注:单缴存职工家庭指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在济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缴存状态为正常的家庭;双缴存职工家庭指夫妻双方均在济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缴存状态为正常的家庭。

(四)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

1.提取范围: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申请材料:应提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含费用分摊方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不动产权证书、实际出资费用凭证(付款发票或收据)。

3.提取频次:每名职工对每部加装电梯仅限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超过因加装电梯个人实际出资的费用(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1.提取范围: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申请材料:应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3.提取频次:每个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超过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载明的家庭成员本自然年度最低生活标准。

(六)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提取范围: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申请材料:应提供最近12个月内民政部门审批通过的临时救助证明材料或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证明材料、个人承担的有关费用支付凭证。

3.提取频次:每个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须一次性共同提交提取申请,已提取的费用不能重复申请。

4.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超过突发事件中最近12个月内产生的个人承担费用。

(七)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再就业

1.提取范围: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封存满半年,且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2.申请材料:仅需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

3.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离休、退休

1.提取范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封存状态,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2.申请材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龄认定以身份证为准),仅需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提前离退休的,应提供人社部门核发的离退休证或相关证明。

3.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提取范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封存状态,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2.申请材料: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3.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出境定居

1.提取范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封存状态,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2.申请材料: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3.提取额度: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一)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提取范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封存状态,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2.申请材料:

(1)提取资金划转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账户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已故职工的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构或法院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文件或受遗赠文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同时到场;不能同时到场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提取资金划转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中一人的银行账户,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自行分配。

(2)提取资金划转至已故职工银行账户的,可以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生前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中任意一人办理,应提供已故职工的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办理人身份证、与职工的关系证明。

(3)提取资金划转至单位银行账户的,由职工生前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办理,应提供已故职工的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单位应当对继承权进行核实,将提取资金转交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提取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其他规定:

(一)非销户类提取情形的提取金额应为拾元整数倍。

(二)职工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的,在贷款结清前,仅限办理以下提取业务:1.符合购买该次贷款所购住房提取情形的,可申请办理提取;2.符合偿还该次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情形的,可申请办理提取;3.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其中一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贷款余额,另一方符合离休、退休提取情形的,双方持身份证同时到场,可申请办理另一方的销户提取。除上述情形外,不得以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逾期记录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至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提取情形的,职工持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已实现网上办理的提取业务,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办理渠道申请办理。第十一条 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齐全,且符合规定,方可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公积金中心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对受理后可现场核实的,应当场办结;无法现场核实的,应在取得核实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3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资金划转至提取申请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原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十四条 对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将记载其失信情况,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公积金中心将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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