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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需要,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关于缺席审判程序中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方式规定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规定的“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是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惯例、司法实践等所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公告、公示、电子等送达方式。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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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可能也就看一眼过去了,但是对于像LSP这样的专业人士,肯定还是要做一些思考的。

要知道,最高法、最高检对《刑事诉讼法》做司法解释比较常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做立法解释是相当少见的情形。

那么,为什么要出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立法解释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立法解释针对的具体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属于2018年修正时新增的“缺席审判特别程序”部分(第四章第三节),主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这样一看就明白了。

这条规定与我们普通人关系不大,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中被告人在境外的缺席审判情形。

缺席审判制度是监察体制改革和国际追逃的配套措施。该解释的及时出台,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对境外逃犯的司法制约,推动“有逃必追、一追到底”。

再直白一点,缺席审判并不能悬空抓人,但是可以罚没财产。缺席审判制度主要就是解决追赃、罚没的财产处置问题的。

这样就很好理解这次的立法解释出台的背景了。

这条规定的出台本来是为了方便司法部门更加灵活地缺席审判,处置资产的,但是规定中的“所在地法律”由于没有解释清楚,在司法实践中部过容易引起争议。

什么叫法律?

按照我国的规定,那范围是很小的。

我国《刑法》第96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如果按照这个标准的话,那在很多国家就很难具体操作了。

这些问题导致部分案件在送达环节出现争议,影响缺席审判程序的顺利推进和统一适用。

本来是为了方便自己走程序没收涉案财产的,怎么能给自己设置障碍呢?

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立法法》,作为立法解释权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条文含义模糊或适用不一致时,当然有权作出解释。

该解释正是针对第二百九十二条送达规定的“含义问题”,提供权威澄清,避免下级法院或司法机关理解偏差,确保程序公正与效率。

立法解释将“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明确为被告人所在地的法律、判例、惯例、司法实践等所规定、承认、认可、接受的各种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公告、公示、电子等送达方式。

这就非常全面了,有利于缺席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违法所得追缴罚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