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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来了!!

12月26日,

遂川县人民政府网正式发布

关于印发《新建长沙至赣州高速铁路(遂川段)项目

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安置方案》

等3个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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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新建长沙至赣州高速铁路(遂川段)项目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新建长沙至赣州高速铁路(遂川段)项目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新建长沙至赣州高速铁路(遂川段)项目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外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5年12月24日

新建长沙至赣州高速铁路(遂川段)项目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长沙至赣州高速铁路(遂川段)的建设步伐,推进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长沙至赣州高速铁路(遂川段)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依法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房屋拆迁的规定,结合项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1.征收主体:遂川县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遂川县住建局、遂川县自然资源局

3.组织实施单位:遂川县泉江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原则

本次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补偿公平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充分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范围

依据《关于调整县城区各片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享有经济发展预留地范围的批复》(遂府字〔2025〕97号)文件,在长沙至赣州高速铁路(遂川段)项目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均属本次工程征收范围,具体征收范围见土地房屋征收红线图。

四、征收签约期限

自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并公告之日起60天内完成。

五、被征收房屋权属的认定

(一)被征收人的房屋有合法手续的,按办理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有效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如被征收人对载明的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发证部门或审批部门重新核实,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因改建、拆除、倒塌、焚毁、灭失等原因造成部分产权灭失的,按实际剩余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人的房屋无有效审批手续或原主房有合法手续但已拆建、改建的,由实施单位组织相关职能单位(泉江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等)进行认定。

1.属于1982年2月23日以前建造的主房,按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

2.属于1982年2月23日以后建造的、无合法审批手续的住宅(只限主房),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主动配合征收并按“两违”处罚标准处理,处理后可视同合法建筑按本方案予以补偿安置,补偿安置面积以实测为准;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不接受“两违”处理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2)在征收土地、房屋预公告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

(3)根据法律、法规或本方案规定,不能认定为合法的建(构)筑物。

4.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层数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执行。

六、房屋用途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宅基地只能用于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及附属房屋,被征收房屋改作经营用房的,房屋用途只能认定为住宅房屋或附属房屋。

七、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涉及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货币补偿、套式商品房及店面安置、异地宅基地安置”三种安置方式。异地宅基地安置不能与其它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交叉选择。被征收住宅房屋为国有土地上的栋房和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等套房的,不能选择异地宅基地安置。异地宅基地安置需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要求。货币补偿、套式商品房及店面安置可由被征收人单独或交叉选择。

(一)货币补偿

征收人按重置价格折旧对被征收人住宅主房及附属建筑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一次性支付补偿给被征收人。同时,按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追加货币补偿。追加货币补偿标准为:主房为一层的,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追加7600元;主房为两层的,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追加6175元;主房为三层的,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追加4370元;主房为四层的,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追加4180元;主房为五层以上的(含五层),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追加3800元。

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后自行安置,不予发放临时安置费,不予审批农民建房。

(二)套式商品房及店面安置

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修正系数计算安置面积:被征收人主房为一层的,按其建筑总面积×1.7计算得出安置面积;被征收人主房为两层的,按其建筑总面积×1.4计算得出安置面积;被征收人主房为三层的,按其建筑总面积×1.1计算得出安置面积;被征收人主房为四层的,按其建筑总面积×1.0计算得出安置面积;被征收人的主房为五层的,按其建筑总面积×0.9计算得出安置面积;被征收人主房为六层的,按其建筑总面积×0.8计算得出安置面积;被征收人主房为七层以上(含七层)的,按其建筑总面积×0.7计算得出安置面积。

(1)被征收人房屋折算成安置面积后,可按1.4-1.8:1(安置面积:店面面积)的比例置换第一层店面安置,具体置换标准由指挥部根据地段在征收前予以公布,按1:1的比例置换第二层店面安置。每户置换店面占地总面积110㎡左右,置换店面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两间。

(2)被征收人选择套式商品房时,应遵循“就近靠档”的原则。选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5㎡以内的,超过面积按2500元/㎡的标准缴交购房款;超过5㎡以上的,超过面积按5500元/㎡的标准缴交购房款(按同类地段商品房销售均价结算购房款,以县住建局备案公布价为准)。选房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剩余安置面积返算成原建筑面积后按货币补偿标准补偿给被征收人。

(3)被征收人按套式商品房安置面积400-1300元/㎡不等的标准上交安置房部分成本,根据安置房不同地段、不同楼层设置不同的上交成本,所有安置房具体的上交成本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后予以公布。被征收人店面安置面积统一按750元/㎡上交部分成本。

(4)被征收人选择店面和套式商品房安置后,征收人按重置价格折旧对被征收人主房及附属建筑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一次性支付补偿给被征收人。

(5)选房操作办法:项目建设指挥部在拆迁公告发布的同时,公布安置房房源具体情况。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根据签订协议时间先后确定选房顺序,签订协议时间相同的,以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6)被征收人选购储藏室实行优惠。征收人将安置房房源存量的储藏室纳入销售。按照先签约、先选购的原则实施,直到售完即止。每套安置房只允许选购一间储藏室,一般楼房储藏室购置价为630元/㎡,电梯房储藏室购置价为1300元/㎡。

(7)对被征收人按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货币补偿后,三年内用以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8)被征收人选择商品房及店面安置后,不予审批农民建房。

(三)异地宅基地安置

1.安置面积:被征收人选择异地宅基地安置的,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政策要求,且被征收房屋属住宅主房建筑。异地安置宅基地为集体土地性质,占地面积原则上为每户90㎡,每户占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10㎡,建筑楼层不得超过三层,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50㎡,其它按农民建房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被征收房屋主房所占宅基地为40㎡以下的,不予选择异地宅基地安置;被征收房屋主房所占宅基地为40㎡至60㎡(含60㎡)以内的,只能选择异地安置宅基地面积为77㎡户型;被征收房屋主房所占宅基地为61㎡至90㎡(含90㎡)以内的,选择异地安置宅基地面积为88㎡户型;被征收房屋主房所占宅基地为90㎡以上的,选择异地安置宅基地面积为110㎡户型。被征收土地面积与所选宅基地面积差额部分双方均按1050元/㎡补差。

2.安置地点:异地安置宅基地选址在县城规划区外,具体安置地块由指挥部召集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泉江镇政府研究确定,安置地建设方案另行制定并及时公布,安置点基础设施满足通水通电通路通网络。

3.被征收房屋补偿:对被征收人主房及附属建筑(含房屋所占土地)按重置价格折旧进行评估,按评估价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4.建筑风格奖励:按照规划统一层高、色彩、风格建设,经验收合格,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

5.选址办法:按照“先签约、先选址、先腾空”的原则,根据房屋腾空交付的时间确定宅基地选址顺序。腾空交付时间相同的,以签订协议时间先后确定宅基地选址顺序,腾空交付时间与签订协议时间均相同的,以抽签方式确定选址顺序。

(四)附属房、空闲地及建筑占地的补偿

1.对被征收人使用的无合法审批手续的界址清楚、无争议的空闲地(含无权属登记的坪场、庭院、檐沟、屋檐、附属房占地等)按350元/㎡实行货币补偿。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坪场、庭院按1050元/㎡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及集体附属建筑所占土地依法依规按350元/㎡予以征收补偿。

2.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庭院、坪场、檐沟、屋檐等所占土地,不再按现执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际补偿标准另外支付征地补偿。

3.与主房同时建设的、无合法审批手续的厨房、卫生间附属生活用房在规定期限内不配合拆迁的,予以强制拆除,主动配合的给予一定补偿,补偿标准为:建筑面积不能计算系数,按实际面积1:0.8计算出置换补偿面积,征收户可按置换补偿面积1:1置换商品房,不能置换店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按有合法手续的60%补偿;独立于主房之外的牛栏、猪圈、杂物间、车库等一律按重置评估价补偿。

八、被征收房屋其他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

征收住宅,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6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经营性商铺用房按被征收建筑面积15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但私有房屋每户补助不超过1500元,单位和企业搬迁每家不超过6000元。

(二)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套式商品房及店面安置、异地宅基地安置的,可享受临时安置费补偿。选择套式商品房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6元/㎡/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偿;选择异地宅基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6元/㎡/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偿。

(三)停产停业补助费

征收经营性房屋且有合法经营手续的,每户每月补助150元停产停业补助费,一次性补助12个月。临时搭建及违章建筑,集体土地上房屋违反土地用途的不予补助。

(四)奖励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在评估结果公示起60日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将按以下时间段及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在约定腾房时间内未腾房到位,每逾期1天扣罚奖励资金500元,直到扣完为止。

第一阶段:在评估结果公示起1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征收主房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奖励,按征收附属房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9万元。原则上在签订协议45天之内要腾空交房,逾期的将按前述标准扣罚奖励资金。

第二阶段:在评估结果公示起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征收主房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按征收附属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原则上在签订协议30天之内要腾空交房,逾期的将按前述标准扣罚奖励资金。

第三阶段:在评估结果公示起6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征收主房建筑面积给予50元/㎡奖励,按征收附属房建筑面积给予25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原则上在签订协议15天之内要腾空交房,逾期的将按前述标准扣罚奖励资金。

九、房屋设施附属物补偿标准

房屋室内装修、附属设施、院落、储物室、停车库、隔层、阁楼等按重置价格折旧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置换或异地宅基地安置。具体按《遂川县2025年房屋重置价格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执行。

十、非住宅房屋及建筑占地补偿标准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及附属建筑、地上构筑物按重置价格折旧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置换或异地宅基地安置。所占土地依法依规按350元/㎡予以征收补偿。

十一、其他事项:

(一)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二)组织听证。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县人民政府根据意见、建议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三)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书,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安置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补偿决定内容和依据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登记机构按规定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六)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治安管理违法责任。

(七)被征收土地房屋设定抵押、承包、租赁的,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除抵押、承包、租赁关系。

(八)被征收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因征收迁移的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既可选择迁出地的居民待遇,也可选择迁入地的居民待遇。

(九)被征收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方案由长沙至赣州高速铁路(遂川段)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研究确定。

新建长沙至赣州高速铁路(遂川段)项目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长沙至赣州高速铁路(遂川段)的建设步伐,推进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长沙至赣州高速铁路(遂川段)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依法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房屋拆迁的规定,结合项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1.征收主体:遂川县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遂川县住建局、遂川县自然资源局

3.组织实施单位:遂川县泉江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原则

本次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补偿公平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充分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范围

依据《关于调整县城区各片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享有经济发展预留地范围的批复》(遂府字〔2025〕97号)文件,在长沙至赣州高速铁路(遂川段)项目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均属本次工程征收范围,具体征收范围见土地房屋征收红线图。

四、征收签约期限

自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并公告之日起60天内完成。

五、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人的房屋有合法手续的,按办理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有效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如被征收人对载明的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发证部门或审批部门重新核实,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因改建、拆除、倒塌、焚毁、灭失等原因造成部分产权灭失的,按实际剩余面积为准。

2.在房屋预公告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层数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执行。

六、房屋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涉及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货币补偿或者套式商品房及店面安置”两种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或者套式商品房及店面安置可由被征收人单独或交叉选择。

(一)货币补偿

征收人按重置价格折旧对被征收人主房及附属建筑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一次性支付补偿给被征收人。同时,按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追加货币补偿。追加货币补偿标准为:主房为一层的,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追加7760元;主房为两层的,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追加6305元;主房为三层的,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追加4462元;主房为四层的,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追加4268元;主房为五层以上的(含五层),按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追加3880元。

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后自行安置,不予发放临时安置费。

(二)套式商品房及店面安置

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通过修正系数计算安置面积:被征收人主房为一层的,按其建筑总面积×1.7计算得出安置面积;被征收人主房为两层的,按其建筑总面积×1.4计算得出安置面积;被征收人主房为三层的,按其建筑总面积×1.1计算得出安置面积;被征收人主房为四层的,按其建筑总面积×1.0计算得出安置面积;被征收人的主房为五层的,按其建筑总面积×0.9计算得出安置面积;被征收人主房为六层的,按其建筑总面积×0.8计算得出安置面积;被征收人主房为七层以上(含七层)的,按其建筑总面积×0.7计算得出安置面积。

(1)被征收人房屋折算成安置面积后,可按1.4-1.8:1的比例置换第一层店面安置,具体置换标准由指挥部根据地段在征收前予以公布,按1:1的比例置换第二层店面安置。每户置换店面占地总面积110㎡左右,置换店面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两间。

(2)被征收人选择套式商品房时,应遵循“就近靠档”的原则。选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5㎡以内的,超过面积按2500元/㎡的标准缴交购房款;超过5㎡以上的,超过面积按5500元/㎡的标准缴交购房款(按同类地段商品房销售均价结算购房款,以县住建局备案公布价为准)。选房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剩余安置面积返算成原建筑面积后按货币补偿标准补偿给被征收人。

(3)被征收人按套式商品房安置面积400-1300元/㎡不等的标准上交安置房部分成本,根据安置房不同地段、不同楼层设置不同的上交成本,所有安置房具体的上交成本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后予以公布。被征收人店面安置面积统一按750元/㎡上交部分成本。

(4)被征收人选择店面和套式商品房安置后,征收人按重置价格折旧对被征收人主房及附属建筑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一次性支付补偿给被征收人。

(5)选房操作办法:项目建设指挥部在拆迁公告发布的同时,公布安置房房源具体情况。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根据签订协议时间先后确定选房顺序,签订协议时间相同的,以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6)被征收人选购储藏室实行优惠。征收人将安置房房源存量的储藏室纳入销售。按照先签约、先选购的原则实施,直到售完即止。每套安置房只允许选购一间储藏室,一般楼房储藏室购置价为630元/㎡,电梯房储藏室购置价为1300元/㎡。

(7)对被征收人按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货币补偿后,三年内用以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三)附属房的补偿

与主房同时建设的、无合法审批手续的厨房、卫生间附属生活用房在规定期限内不配合拆迁的,予以强制拆除,主动配合的给予一定补偿,补偿标准为:建筑面积不能计算系数,按实际面积1:0.8计算可补偿面积,可补偿面积按1:1置换商品房,不能置换店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按有合法手续的60%补偿;独立于主房之外的牛栏、猪圈、杂物间、车库等一律按重置评估价补偿。

八、被征收房屋其他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

征收住宅,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6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经营性商铺用房按被征收建筑面积15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原则上私有房屋每户补助不超过1500元、单位和企业搬迁每家不超过6000元。

(二)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套式商品房及店面安置、异地宅基地安置的,可享受临时安置费补偿。选择套式商品房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6元/㎡/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偿;选择异地宅基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6元/㎡/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补偿。

(三)停产停业补助费

征收经营性房屋且有合法经营手续的,每户每月补助150元停产停业补助费,一次性补助12个月。临时搭建及违章建筑,国有土地上房屋违反土地用途的不予补助。

(四)奖励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在评估结果公示起60日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将按以下时间段及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在约定腾房时间内未腾房到位,每逾期1天扣罚奖励资金500元,直到扣完为止。

第一阶段:在评估结果公示起1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征收主房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奖励,按征收附属房建筑面积给予15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9万元。原则上在签订协议45天之内要腾空交房,逾期的将按前述标准扣罚奖励资金。

第二阶段:在评估结果公示起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征收主房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按征收附属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原则上在签订协议30天之内要腾空交房,逾期的将按前述标准扣罚奖励资金。

第三阶段:在评估结果公示起6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征收主房建筑面积给予50元/㎡奖励,按征收附属房建筑面积给予25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原则上在签订协议15天之内要腾空交房,逾期的将按前述标准扣罚奖励资金。

九、房屋设施附属物补偿标准

房屋室内装修、附属设施、院落、储物室、停车库、隔层、阁楼等按重置价格折旧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置换或异地重建安置。具体按《遂川县2025年房屋重置价格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执行。

十、国有土地建筑占地面积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除按此方案补偿外,对国有土地住宅建筑占地进行补偿。其中,国有划拨住宅用地按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100元,建筑面积以外的同性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偿1050元;国有出让住宅用地按建筑占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偿4200元,建筑面积以外的同性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100元;非住宅用地上的房屋及附属建筑、地上构筑物按重置价格折旧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置换或异地宅基地安置。非住宅用地一律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一、其他事项:

(一)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二)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书,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补偿决定内容和依据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登记机构按规定注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五)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治安管理违法责任。

(六)被征收土地房屋设定抵押、承包、租赁的,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除抵押、承包、租赁关系。

(七)被征收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因征收迁移的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既可选择迁出地的居民待遇,也可选择迁入地的居民待遇。

(八)本方案由长沙至赣州高速铁路(遂川段)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研究确定。

新建长沙至赣州高速铁路(遂川段)项目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外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长沙至赣州高速铁路(遂川段)的建设步伐,推进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长沙至赣州高速铁路(遂川段)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依法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省市有关房屋拆迁的规定,结合项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1.征收主体:遂川县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遂川县住建局、遂川县自然资源局

3.组织实施单位:泉江镇人民政府、大坑乡人民政府、雩田镇人民政府、巾石镇人民政府、枚江镇人民政府、衙前镇人民政府、新江乡人民政府

二、征收原则

本次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补偿公平的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充分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范围

依据《关于调整县城区各片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享有经济发展预留地范围的批复》(遂府字〔2025〕97号)文件,在长沙至赣州高速铁路(遂川段)项目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外所有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均属本次工程征收范围,具体征收范围见土地房屋征收红线图。

四、征收签约期限

自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并公告之日起60天内完成。

五、被征收房屋权属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以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审批手续为准;房屋、附属房(畜圈、杂间、独立厨房、厕所)面积以委托的房屋评估测绘机构实测为准。

(二)对无建房审批手续或建房审批手续不齐全的房屋,由长沙至赣州高速铁路(遂川段)项目建设指挥部牵头,组织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房屋合法性进行认定。

1.属于1982年2月23日以前建造的主房,按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

2.属于1982年2月23日以后建造的、无合法审批手续的住宅(只限主房),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主动配合征收并按“两违”处罚标准处理,处理后可视同合法建筑按本方案予以补偿安置,补偿安置面积以实测为准;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不接受“两违”处理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3.对被征收人使用的无合法审批手续的界址清楚、无争议的空闲地(含无权属登记的坪场、檐沟、屋檐附属房占地等)按泉江镇71.25元/㎡雩田镇、巾石镇、枚江镇、衙前镇、大坑乡66.15元/㎡,新江乡64.2元/㎡实行货币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宅基地只能用于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及附属房屋,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用途原则上认定为住宅房屋或附属房屋。

3.主房是指客厅、卧室、与主房相连的厨房、房屋内配套卫生间、楼梯间等部分;附属房是指独立于主房外的厨房、猪牛栏、厕所等部分。

七、征收步骤

(一)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收人依法发布《新建长沙至赣州高速铁路(遂川段)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二)核定评估

1.自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由依法确定的评估机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被征收人有义务提供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材料。

2.对被征收人房屋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并分别送达给房屋被征收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3.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房屋腾空、交付及协议签订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本方案,就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过渡补助、搬迁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按搬迁期限规定要求腾空并交付房屋给征收人(被征收的房屋由征收人负责组织统一拆除)。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涉及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安排宅基地及县城区套房安置三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安置。

征收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单位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作其它安置。征收集体企业的房屋,按评估价的80%予以货币补偿;征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集体组织的房屋(脱贫户安置建房除外),按评估价的70%予以货币补偿,不另外安置;征收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房屋,按评估价的50%予以货币补偿;征收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不予补偿。

(一)货币补偿安置。征收人按重置价格折旧对被征收人主房及附属建筑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格一次性支付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主房及附属建筑所占土地依法依规予以征收补偿,对依法确认主房占地面积按600元/㎡,附属房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占地按泉江镇71.25元/㎡,雩田镇、巾石镇、枚江镇、衙前镇、大坑乡66.15元/㎡,新江乡64.2元/㎡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后自行安置,不予发放过渡安置费,不予审批农民建房。

(二)宅基地安置。征收人按重置价格折旧对被征收人主房

及附属建筑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格一次性支付补偿给被征收人。在符合“一户一宅”等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选址和安置面积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规定的,可以重新安排宅基地。如自行选择宅基地的,按每户给予7万元补偿,自行选择宅基地面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依法确定的原宅基地主房占地面积超过自行选择宅基地主房面积的,对超过的部分给予600元/㎡补偿。如需集中安置的,统一提供安置地块和用地指标等,提供宅基地面积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依法确定的原宅基地主房占地面积超过政府提供宅基地主房面积的,对超过部分给予600元/㎡补偿。附属房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按泉江镇71.25元/㎡,雩田镇、巾石镇、枚江镇、衙前镇、大坑乡66.15元/㎡,新江乡64.2元/㎡进行补偿。

(三)县城区套房安置

1.自愿申请。为策应县城区人口倍增计划,鼓励被征收人进县城区,被征收人可申请县城区套房安置。安置地点:水南片环城南路北侧的“南翔家园”小区、“中村佳苑”小区,套房面积为93-140㎡区间(详见安置套式商品房房源一览表)。

所有安置房具体的上交成本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后予以公布。

2.按系数修正折算面积。被拆迁房为砖混主房的按修正系数计算套房安置面积:被征收人主房为一层的,按其建筑总面积×0.8计算得出套房安置面积;被征收人主房为两层的,按其建筑总面积×0.7计算得出套房安置面积;被征收人主房为三层的,按其建筑总面积×0.6计算得出套房安置面积;被征收人主房为四层及以上的,按其建筑总面积×0.5计算得出套房安置面积。

被拆迁房为被征收人唯一土坯房住宅的,按其土坯房主房建筑面积×0.85计算得出套房安置面积。

被征收人房屋折算成套房安置面积后,按1:1的比例置换县城区套房。

3.被征收人选择县城区套房时,应遵循“就近靠档”的原则。选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5㎡以内的,按2500元/㎡的标准缴交购房款;超过5㎡以上的,超过部分按5500元/㎡标准缴交购房款。选房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剩余安置面积返算成原建筑面积后,按房屋重置价格折旧进行评估再补偿给被征收人。

4.被征收人选择套式商品房安置后,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的主房装修依成新度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一次性支付补偿给被征收人。

5.选房操作办法。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根据房屋征收协议签订的时间先后确定安置房选房顺序。签订协议时间相同的,以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签订协议后未按约定时间腾空交付房屋的,所选房无效。

6.被征收人选购储藏室实行优惠。征收人将安置房房源存量的储藏室纳入销售。按照先签约、先选购的原则实施,直到售完即止。每套安置房只允许选购一间储藏室,储藏室购置价为1300元/㎡。

7.对被征收人按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货币补偿后,三年内用以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被征收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手续齐全,且认定为合法正房面积并选择县城区套房置换的,按认定的合法正房折算安置面积免征契税,超面积部分按相应规定缴税。

九、被征收房屋其他补偿标准

1.拆迁安置过渡费补助。主房安置过渡费按每户150元/月和建筑面积0.5元/㎡一并补助,选择县城区套房安置的,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安置过渡费补偿;选择宅基地安置的给予被征收人12个月的过渡安置费补偿。附属房拆迁不予补助过渡安置费。

2.主房搬迁补偿。主房搬迁费按400元/户和建筑面积1元/㎡一并补助,因乡镇未提供房屋拆迁过渡房,按搬出、搬进两次搬迁计算补助。拆迁地附属房搬迁费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1元/㎡,按一次计算补助。

3.其他未明确的红线范围内地面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由评估公司评估或参照近年项目建设的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十、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如需征收本方案征收范围外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参照本方案执行。

十一、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民事及其他法律责任。

十二、本方案由长沙至赣州高速铁路(遂川段)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指挥部另行研究处理。

十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长赣高铁用地红线图

遂川县大坑乡征地公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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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巾石乡征地公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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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枚江镇征地公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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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泉江镇征地公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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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新江乡征地公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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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衙前镇征地公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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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雩田镇征地公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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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遂川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