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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房子空了好几年,从没享受过物业服务,我凭啥交物业费?”

“我偶尔才回家里住,大部分时间房子都空着,能少交点物业费吗?”

生活中,不少业主都遇到过类似的困惑——房子空着没住,既没享受过保洁,也没用过门禁,甚至和物业公司“素未谋面”,却收到一笔笔物业费账单。那么,空置房交物业费到底凭啥?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周先生与王女士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从交房后就一直空着,从未实际入住。每季度物业公司都会发送物业费账单,但夫妻俩认为:一方面,物业是建设单位选的,自己又没与物业签合同,自然不用履行合同,另一方面,房子一直空着,自己没享受过物业的服务,哪里来的道理还要付物业费呢?尽管物业公司多次沟通、催缴,但夫妻俩始终拒绝交费。物业公司无奈,只好将其告上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公司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周先生、王女士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在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共用部分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公共绿化养护、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公共秩序的维护等物业服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后,业主就理应支付物业费。最终,法院判决周先生和王女士全额支付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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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物业费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以下知识点一起来学习吧!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其订立须经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合同,是典型的商事合同。

没有和物业签过合同,也要交物业费吗?

答:要交。即使个人未直接签约,由建设单位、业委会签订的合同仍对业主有约束力。

物业服务合同并非“一对一”的个人协议,而是面向整个小区的“集体合同”。其签订主体可能是以下三类,均对业主有效:

1.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有效。

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签约,代表着全体业主的意志,是合同自由的体现。尽管并非每一位业主都在合同上亲笔签名,只要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就对所有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2.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效。

新房交付时,若业主大会/业委会尚未成立,开发商会依法选聘物业公司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尽管业主非合同签订人,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让尚不具备法定条件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在第一时间就能够享受必要的持续的前期物业服务,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和业主利益,因此同样被法律所支持。待条件具备,法律依然允许且鼓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新的合同,贯彻合同自由原则。

3.特殊情况: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多数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合同对拒签合同的个别业主有效。

若小区因历史原因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如部分老小区),但多数业主已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个别业主的拒签不影响合同效力。原因在于多数业主签约的效力按照表决权理论事实上已经等同于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签约,代表了全体业主的意志。

没有享受过物业服务,物业费能否减免?

答:不能。物业服务是“公共产品”,不会因个别业主空置而停止。

物业服务是针对整个物业区域的公共部分和整体秩序提供的,而非某个具体业主的专属服务。物业公司按照相关约定对小区进行绿化养护、卫生清理、治安巡逻,提供了这一系列的公共性的服务,实际上也是间接地向每一个业主提供了服务。到底是经常居住还是空置处理、偶尔返回均属于业主的自由选择。这些服务并不会因为某一户业主未实际居住而停止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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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能合法拒交或少交物业费?

答:如果物业服务人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例如完全未提供服务,或者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导致业主无法享受基本服务,业主可以据此进行抗辩,作为不支付物业费的正当理由。

“房屋空置”或“不居住”本身并不属于此类情形。实践中,一人同时为多套房屋之业主的情况也较为多见,并不能因为其房屋空置或仅偶尔居住就减少或免除其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如果支持不居住或不需要的业主减免承担物业费,愿意足额支付物业费的业主将寥寥无几,也将直接导致物业服务人无法正常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最终损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空置≠免责:即使房子不住,物业费仍需按时缴纳,否则可能面临违约金、诉讼等法律风险;

沟通有技巧:若对物业服务有意见,可主动联系物业协商改进方案,或通过业委会反馈;

保留证据:若物业公司服务确实不到位,注意拍照或录像留存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法律底线:恶意拖欠物业费不仅影响个人信用,还可能被起诉,甚至被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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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上海闵行法院

编辑:梅逸晨(实习)

初审:方佳璐

复审:何婷婷

终审: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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