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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5年,周文斌与吴秀兰经共同亲友介绍相识。因吴秀兰具备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双方口头约定:由周文斌以吴秀兰名义购买位于北京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后称一号房屋),全部购房款及后续费用由周文斌承担,房屋归周文斌所有,待可上市交易时办理过户。

2005年12月30日,吴秀兰作为买受人,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一号房屋,总价约23.6万元。

周文斌支付定金1万元;

2006年1月10日付清余款(其中6万元直接支付,另18万元通过吴秀兰存折取现,视为周文斌向吴秀兰的临时借款);

房屋交付后,周文斌完成装修、购置家具家电,并一直居住至今;

契税、维修基金、物业费、水电燃气等全部费用由周文斌承担;

房屋产权证(首个)由周文斌持有。

2011年,房屋满五年具备上市条件,双方曾一同前往乙公司咨询过户事宜,周文斌支付中介费及社保补缴费用共11.5万元,但吴秀兰临时反悔,拒绝配合。

此后多年,周文斌多次催促过户未果。2018年,吴秀兰甚至起诉要求周文斌腾房,法院驳回其全部诉求。

关键证据补充:

2018年1月,周文斌委托第三方与吴秀兰谈话并录音。吴秀兰在录音中多次自认周文斌已付清或基本付清房款,并提及“卖房分钱他拿大头”

该录音成为证明双方存在借名合意的重要依据。

2023年,周文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秀兰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吴秀兰辩称:

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房屋系其合法申购,所有票据原件由其保管;

周文斌仅为暂住,所付款项是“使用费”;

即便存在协议,也因违反经适房政策而无效;

录音系在其母亲病重、精神恍惚期间诱导形成,不应采信。

二、裁判结果

✅ 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判决:

被告吴秀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一号房屋权属过户至原告周文斌名下。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关系真实存在,录音+长期占有+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院确认录音真实性,且吴秀兰在录音中多次自认周文斌已付清或基本付清房款,并提及“卖房分钱他拿大头”,间接承认周文斌为实际权利人;

吴秀兰称“精神恍惚”无医学证据支持,且录音中表达清晰、逻辑连贯,抗辩不成立;

周文斌连续18年实际占有、使用、维护房屋,符合借名买房的典型特征;

购房合同签订于2008年4月11日前,不适用“禁止借名”新规

根据北京市相关政策,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的经适房合同,满五年后可上市交易。

本案合同签订于2005年,已满足交易条件,借名协议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有效。

出资未完全结清不影响过户,可另案主张债权

法院查明周文斌尚有部分房款未付清,但因吴秀兰未提出反诉,法院先行支持过户,剩余款项可另行追偿。

原始房产证由出资人长期持有,强化权属归属认知

虽然吴秀兰后来补办了新证,但原始房产证由周文斌保管十余年,进一步印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核心规则:

2008年前签约的经适房 + 实际出资 + 长期占有 + 录音佐证 + 具备上市条件 = 借名协议有效,可强制过户!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2008年4月11日是关键分水岭

此前签约的经适房,法院可能支持借名有效;

此后签约的,一律认定无效(即使已满五年)。

“长期实际占有”是胜诉核心证据

连续十余年居住、缴费、装修、持有房产证,比任何口头协议都更有说服力。

录音、证人、中介记录至关重要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录音中对方自认出资事实 + 中介证言还原过户意图。

即使房款未结清,也可先过户

法院可“分割处理”:先确认物权归属,债权问题另案解决——避免因小额欠款丧失房屋。

风险提示:

若经适房签约于2008年后,无论是否满五年,借名均无效;

出资人仅能主张返还购房成本,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切勿模仿本案操作购买新政下的保障房!

✅ 行动建议:

若您持有2008年前签约的经适房且为实际出资人,请立即:

① 收集缴费凭证、装修合同、居住证明;

② 尝试获取对方承认出资的录音或书面材料;

③ 在具备购房资格后,尽快起诉确权——时间越久,证据越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