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上海市公安局近期侦破一起新型合同诈骗案,捣毁了一个恶意闭店团伙,涉案金额100余万元。案件公布后,“职业背债”“职业闭店”等问题再度受到社会关注。那么,法律对这类违法行为有何规定?又该怎样治理呢?
近年来,健身房、教培机构等预付制企业一夜跑路现象偶有发生。人们很好奇,为什么经营不善的商家却长于运用转移资产等手段来逃债呢?背后推波助澜的即“职业闭店人”,他们专门在商家面临关闭或者经营不善时介入,采取转移资产、更改经营主体等涉嫌违法的策略,让商家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并从中牟利。而“职业背债人”是指通过出卖个人信用,有偿为他人承担债务以换取高额利益的群体。黑中介在招募此类人员时,通常以“躺赚百万”“3个月赚500万元”等话术相吸引,瞄向的多为偏远地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和征信保护意识淡薄的群体,或者缺乏稳定的职业与收入来源的征信“白户”(即在征信系统中没有信用记录的个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秦鹏博介绍,“职业闭店人”与“职业背债人”之间存在身份上的重叠与延伸,少数“职业闭店人”以自身来实施背债行为,更多的则是安排“职业背债人”来实现策划逃债的目的。在招募的“白户”承担债务责任时,“职业闭店人”常用的话术是“这种操作没有风险,不用赔钱也不判刑,只是征信会变‘黑’,但5年后就没有其他任何影响了”。
“没有风险”“安全,不判刑”是否属实呢?实际上,不管角色如何变化,这二者都要承担民事、刑事双罚的法律责任。
首先,“职业背债人”需要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即使他们可能是被利用的一方。以全国首例判令“职业闭店人”承担清算责任进行民事赔偿案件为例,法院从“职业闭店人”提交虚假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注销公司的角度,最终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202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开始施行,为被社会大众关注已久的培训班、美容店等预付式消费机构闭店跑路问题建章立制,以专门条款规制其卷款跑路行为。《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预付式企业卷款跑路行为。
其次是刑事责任。“职业闭店人”一般涉及到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两个罪名。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贷款诈骗行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这主要针对包装贷款。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行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一般情况下,“职业背债人”涉嫌的诈骗金额都比较大,一旦被查获,很有可能会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如果为了眼前利益而冒险成为“职业背债人”,不仅会毁了信用记录,还可能面临法律的严惩。
供图:视觉中国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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