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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5〕4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

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有效应对因各类突发事件导致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强化各相关部门协同联动,提高应对处置能力,保障全区能源生产供应安全稳定,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及预案。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政企协同,强化预警、科学应对,保障民生、突出重点,加强储备、科技支撑。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导致能源(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煤炭)供需失衡,引发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的应对保障工作。

因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引发的大面积停电事件、油气中断供应事件以及能源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应对,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1.5  预案体系

自治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盟市、旗县(市、区)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自治区内各能源生产经营企业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各能源储备单位动用预案(方案)组成。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自治区指挥部

根据自治区针对不同类别成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必要时,成立自治区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各类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工作。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能源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自治区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粮食和储备局,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广电局、林草局、粮食和储备局、文物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内蒙古气象局、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军区保障局、武警内蒙古总队、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内蒙古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公司、中国石油内蒙古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国家管网集团北京管道公司内蒙古输油气分公司、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分部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源保障供应各项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协调各部门完成能源供应保障工作;承担全区能源供应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和协调保障工作,协调解决能源供应中的重大问题;研判能源供应形势,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告能源供应情况,针对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组织实施自治区层面应对措施,指导供应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区、市),增强跨省能源互济保障能力;指导有关盟市指挥部开展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调整应急响应级别以及启动、终止预案。

2.2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能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能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主要职责:传达自治区指挥部能源保障供应相关决策部署,按照指挥部要求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报送相关情况;收集、监测、研判能源供应形势,对接民生和重点单位用能需求;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其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做好储备动用、运输保障、转产扩产等能源供应保障相关工作;牵头负责自治区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演练等工作。

2.3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做好能源保障信息发布,协调媒体做好能源供应、能源节约等舆论宣传引导工作。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舆情监测、引导和信息管控等工作,配合做好媒体报道、新闻发布等有关工作。

自治区能源局:承担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监测分析全区能源生产情况,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分析研判能源供需形势,了解掌握能源需求;统筹指导全区煤炭、电力、原油、天然气资源的调配;组织全区能源中长期合同签订并督促履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和能源企业按照工作分工开展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国家能源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监测有关能源市场价格。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限供工业企业有序进行产能压减、错峰生产等工作;协调落实能源供应保障工作所需物资、装备的生产、供应。

自治区公安厅、武警内蒙古总队: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依法查处、打击扰乱能源供应市场秩序、哄抬能源价格、盗采、偷供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交通管制,保障能源运送;维护重点保供单位、重要目标安全。

自治区民政厅:依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后工作衔接,对应急期、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低收入人口,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自治区财政厅: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能源供应保障相关财政政策,为应急行动提供经费支持,负责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草局、文物局: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矿产地储备等相关工作,为能源保供项目、露天煤矿接续开采等合理用地需求提供保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能源发展规划、能源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镇燃气、集中供热、城市照明、城市道路、综合管廊等市政设施运行保障工作;指导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及城燃企业储气能力建设,满足应急调用要求。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煤炭、油气等保供能源产品及保供设备物资的公路运输保障;承担公路运输调度、路网监测、运力组织等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小水电站安全运行监管;为保供能源建设项目做好必要的用水保障。

自治区商务厅:依法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的备案管理等成品油领域供应保障相关工作。

自治区国资委:协调区属能源、交通等国有企业开展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军区保障局:按照任务分工和职能职责指导能源生产和供应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能源供应保障中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相关受灾人员在应急期、过渡期开展必要的救助和转移安置,必要时按照自治区指挥部指令承担能源供应保障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规范和维护煤炭、成品油市场价格秩序,组织实施煤炭、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自治区广电局:配合做好能源供应保障相关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宣传,加强舆论信息引导工作。

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成品油储备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依令组织实施储备调用。

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负责为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公共通信网络保障。

内蒙古气象局:承担气象监测、预报工作,提供气象信息服务、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煤炭、油气等应急保供资源和物资的铁路运输保障等工作。

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优化电网调度,协调电力供需平衡,及时报告电力运行有关情况;制定电力供应保障方案,优先保障民生、重要负荷电力供应,科学有序安排用电;做好大面积停电应对处置工作,组织电力供应保障和应急抢修队伍,调集设备、物资,对非计划停电电力设施应急抢修,及时恢复电力供应,对非计划停电重要场所、设施采取临时供电保障等工作。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内蒙古局:负责国家能源和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国家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监管电力调度、电力交易和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依法查处电力等能源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电价;负责协调跨省、跨区能源监管业务;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监管职责以及电力应急和可靠性管理。

煤炭生产和供应企业(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分部以及其他有关能源企业):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合理安排生产接续、优化生产布局、科学组织生产和设备检修,保障煤源稳定供应;严格执行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优先保障发电、供暖等民生用煤;落实地方可调度煤炭储备制度,产能储备煤矿按有关要求开展应急储备产能建设和动用等工作。

发电企业(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内蒙古分部以及其他有关能源企业):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依调度指令调整发电机组出力,保障电力供应,优化机组运行,提高顶峰能力;做好大面积停电应对处置工作,组织电力供应保障和应急抢修队伍,调集应急保障设备、物资,对非计划停机机组应急抢修,及时恢复电力供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燃料、物资的储备等工作。

中国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成品油稳定生产,保障市场稳定供应,做好油气供应中断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中国石油内蒙古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石油分公司: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成品油资源的组织调配、合理管控调整供应,优先保障民生和重要用户需求,保障市场稳定供应;做好成品油和交通终端油气供应中断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天然气资源的组织调配,优先保障民生需求,保障市场稳定供应;做好油气供应中断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有关油气管道企业(国家管网集团北京管道公司内蒙古输油气分公司、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有关企业):在自治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所辖油气管道运行调度,组建专业运行保障和抢修队伍,对遭受破坏管道进行抢修恢复等工作。

2.4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自治区指挥部下设能源保障组、交通运输组、市场秩序组、要素保障组、宣传及舆情处置组、应急处置组等应急工作组。

2.4.1  能源保障组

由自治区能源局牵头,成员单位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粮食和储备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内蒙古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呼和浩特石化公司、中国石油内蒙古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相关煤炭、发电、油气管道企业。

主要职责:监测能源运行情况、开展能源供需对接,制定能源供应保障应对处置措施,组织落实供应保障所需资源,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开展应对工作。

2.4.2  交通运输组

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成员单位为:自治区公安厅,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能源产品及重要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提出运输调度方案,必要时开展交通状况监测、实施交通疏导和管控,保障保供资源的及时运送。

2.4.3  市场秩序组

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成员单位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商务厅。

主要职责:负责按照国家能源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监测有关能源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供需状况,维护能源市场秩序,对市场流通进行必要管控,依据职责分工开展能源市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2.4.4  要素保障组

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成员单位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林草局、文物局,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内蒙古气象局。

主要职责:落实矿产地储备政策,依职责协调落实做好环境、气象、地理信息、公共通信网络等保障支撑服务;为保供能源建设项目提供要素保障。

2.4.5  宣传及舆情处置组

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单位为: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广电局、能源局。

主要职责:按照指挥部安排组织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情监测处置等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4.6  应急处置组

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牵头,成员单位为:自治区能源局、公安厅、民政厅,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军区保障局,有关能源企业。

主要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各类应急队伍,统筹衔接消防、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能源供应保障过程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助受影响能源企业对发生故障、影响供应的相关设施进行应急抢修;依指令加强重要能源设施、重点单位安全警戒、防范,开展社会治安管理;开展必要的临时救助,必要时协助进行人员转移、供应保障物资运送等抢险救援相关工作。

2.5  分级应对

自治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应对重大及以上能源供应紧缺事件,以及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对应的能源供应紧缺事件。较大和一般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分别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能源企业应当加强对能源生产和供应情况、安全运行状态、能源输送管网、运输通道及重要设施设备的监测,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能源供应保障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并与应急管理、气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领域各类风险监测及时信息共享,综合研判气象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地震地质灾害等多灾种叠加对能源供应安全的影响,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预警并采取防范措施。

3.2  预警分级

按照事态发展造成能源供应的紧缺程度和对经济社会影响程度,由高到低将能源供应紧缺预警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一级(红色):发生能源供应严重紧缺征兆,经研判可能造成能源供应保障一级应急响应事件。

二级(橙色):发生能源供应紧缺征兆,经研判可能造成能源供应保障二级应急响应事件。

三级(黄色):发生能源供应紧张征兆,经研判可能造成能源供应保障三级应急响应事件。

四级(蓝色):发生能源供应趋紧征兆,经研判可能造成能源供应保障四级应急响应事件。

预警等级由各级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发地能源保障供应历史经验、可调用支撑保障能力,结合实际综合研判确定。(能源供应紧缺征兆紧迫程度具体判别参考标准详见附件4)

3.3  预警信息发布

旗县级以上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可能影响能源供应的风险加强监测预警,对需要自治区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事件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有关信息后及时组织研判、核实,需要预警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后发布,自治区指挥部发布的二级及以上预警同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告,同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向国务院报告。

盟市、旗县(市、区)做好本地区预警工作。辖区能源供需企业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能源主管部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视情况通知重要用户;事发地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研判,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发生可能性增大时,按程序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防范措施,并向上一级能源供应保障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同时通过事发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遇紧急情况,各级指挥机构可越级上报。

预警信息的发布范围一般为:事发地人民政府、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其他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能源保供企业。当预警险情出现向社会面扩散的风险,根据能源短缺的种类,影响波及范围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将停供、限供、错峰的时段、范围等信息及时向公众公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应当采用统一格式,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开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等方式告知,事后补发正式文件。

3.4  预警行动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当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应对指导,采取措施控制和缓解事态进一步发展,避免事态扩大。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能源企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消除隐患。同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5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及时对预警状态进行升级或降级,并采取相应的准备和预防化解措施;经研判不再发生能源供应紧缺事件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自治区层面发布的预警由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宣布解除;盟市、旗县(市、区)预警由各自发布机构宣布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发生能源紧缺事件后,受影响的能源供需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迅速向事发地能源主管部门报告,提出支援需求;加强供需形势监测,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能源主管部门接到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能源紧缺事件的类别、影响程度、影响范围等作出初判认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并通过本级人民政府按程序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自治区能源局接到能源供应紧缺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第一时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对初判为重大及以上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的,同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告,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向国务院报告。

4.2  先期处置

(1)造成能源供应紧缺的事发单位应当第一时间调集本单位检修、抢修队伍和承接检修、运维等职责的有关外围力量,排查供应紧缺原因,抢修故障和受损的生产、供应设备,缩小供应缺口,控制事态发展蔓延,全力恢复政策供应。

(2)受影响单位应当组织能源停供区域人身受到安全威胁的人员及时有序疏散至安全区域,全力解救受困人员,封锁威胁场所;协调有关单位采取临时能源供应措施,或及时启用备用能源供应渠道,全力保障民生用能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特别是重要场所、大型公共设施、重要负荷遇电力供应紧缺导致非计划停电时应当及时启用备用电源,并按照有关要求配备和及时启用应急电源,避免引发严重事故。

(3)事发地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就近组织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有关人员、队伍对辖区内的能源供应设施进行排查、检修,消除能源供应隐患,全力恢复能源生产供应稳定运行,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嘎查村(社区)及其他组织要立即通过社区通知、网格化管理手段、社区微信群宣传等方式,倡导居民和商户节约用电用气,关闭非必要设备、减少待机能耗,引导错峰避峰,减轻能源供应压力,组织因能源中断供应导致受困的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必要时协调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与配送。

4.3  响应分级

依据紧张状态的发展趋势、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划分如下:

一级响应:应对特别重大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即能源供需严重失衡,引发全区系统性能源供应紧缺事件,严重影响全区经济平稳运行,对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威胁。

二级响应:应对重大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即区内能源供应出现较大缺口,引发部分区域或多个盟市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对事发区域各盟市经济平稳运行造成较大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构成较大威胁,并较大程度影响全区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三级响应:应对涉及面较广、较敏感复杂,需要自治区指挥部给予指导帮助的较大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即盟市内部能源供应出现一定缺口,引发当地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对事发盟市经济平稳运行造成一定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构成一定威胁,处置不及时可能引发更严重的能源供应紧缺。

四级响应:应对涉及面较广、且有进一步扩散风险,需要自治区指挥部给予指导帮助的一般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即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能源供应出现局部缺口,引发当地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对事发旗县(市、区)经济平稳运行造成一定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构成一定威胁,并较大程度影响所在盟市经济社会平稳运行,需要协调本盟市外部资源保障供应。

4.4  响应启动

自治区一级响应由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按程序报请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指导协助。

自治区二级响应由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实施。

自治区三级、四级响应由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视情况向事发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对工作,协调调度应急保供资源,事发地盟市、旗县(市、区)指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属地责任,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较敏感,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节庆、大型活动期间等重要时段的事件,视情况提高响应级别,对高风险、超常规、本级人民政府难以应对的极端事件果断提级响应,请求上级支援。

4.5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部署,自治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对工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能源供应保障具体处置和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的,原则上分别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对涉及跨行政区域或者超出本行政区域应对能力的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及时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组织应对工作或者提供响应支援。必要时,按程序请国务院或国家能源保障供应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能源供应紧缺事件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实施保障供应应急处置措施。

(2)现场指挥。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指挥部向事发地派出现场工作组、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下级现场指挥机构应当纳入自治区现场指挥机构。工作组到达后,下级现场指挥机构应当接受其业务指导。用于保障供应的应急力量、输运通道、装备、物资等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现场指挥机构应当充分参考专家意见,根据现场实际,开设保障供应队伍集结点、资源和物资接收和分发点、新闻中心等,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3)协同联动。能源保障供应企业、用能单位、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能源抢修队伍等,在驻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4.6  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后,负责组织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迅速组织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资源调集、供应秩序维护、储备动用、抢修抢建等处置工作,保障能源供应;采取与能源紧缺事件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并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作为应急物资。自治区层面响应启动后,针对能源供应紧缺事件开展能源供应保障,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针对不同品类能源的供应保障应急处置措施详见附件1):

(1)召开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会议,研判供需形势,会商供应保障方案和措施,发布能源供求等相关信息,向有关部门单位下达能源保障供应调度指令。

(2)实施能源产供储运紧急调度,组织协调生产、输运等能源供应保障企业,调集保障资源、开展供输用对接;督促有关能源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调度、满负荷生产,优先保障民生、重点单位、重要场所用能。

(3)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开展应急物资和能源储备调用,相关储备管理部门按照调拨指令和有关应急储备调用预案要求,按程序落实能源储备和物资调用保障工作;组织承担煤炭应急产能储备、电力备用负荷、油气储备的有关企业按照保障供应要求弹性向上生产;必要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国务院动用国家应急储备,或协调周边省份支援。

(4)紧急情况下,开展按照能源供应可中断用户清单,采取能源供应量压减措施,极端情况时,直接暂停非必要能源供应,全力保障民生用能。

(5)依法采取有关物价干预措施或临时应急供应措施,对能源市场采取检查、监督、调控等稳价措施,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供应秩序;严惩借机哄抢财物、实施破坏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落实有关能源供应保障财政政策,适时启用自治区财政预备费,为保障供应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6)根据能源供需形势,对用能实施合理管控,对非计划停供重要用户采取应急保障供应措施;对发生社会安全事件的特定区域的天然气、电力等能源实施管制。紧急情况下,对相关能源企业、储备单位、运输企业实施产供储销统一调度,有关单位严格依据调度指令贯彻执行。

(7)组织抢修队伍对损坏的能源生产和供应设施进行抢修、恢复供应;督促能源供应保障项目加快建设,尽快投产,增加供应能力。

4.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响应启动后,应当及时向受影响的有关部门单位发布信息,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内容一般包括:资源紧缺程度、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已采取的措施等。当用能紧缺情况持续蔓延,向社会民生领域扩散,或直接威胁民生用能时,应当及时通过网络、手机、广播、电视等向全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开展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全社会节约用能宣传,及时报道能源保供成效和先进事迹,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管控,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解答社会关注热点。

4.8  应急响应结束

负责组织指挥的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能源供应紧缺状态的减缓程度,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和应急处置措施;当能源供应紧缺局面完全消除后,结束响应,终止应急状态、能源供应转入常态运行。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应急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进行返还,无法返还的依法给予经济补偿或赔偿,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组织恢复正常能源产供储销秩序。

5.2  调查评估

对应急处置工作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在响应结束后,应当查明能源供应紧缺事件的原因、发生经过和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影响,对应急处置过程总结评估,对处置应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完善应急预案,并形成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对处置评估总结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5.3  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能源供应企业恢复能源正常供应秩序,修缮遭受破坏的能源供应设施,深入摸排受影响群众救助需求,做好有关救助工作,保障基本生活,制定从临时供应、重点恢复到全面恢复的能源供应恢复重建方案。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能源保障供应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供应保障、应急抢修队伍建设,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充分依靠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和军队相关应急力量参与能源保障供应工作,健全各类应急队伍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共训共练、联勤联演和相关装备、器材、物资、训练设施等的共享共用,形成整体合力。

6.2  输运保障

电网企业和油气管网企业负责电力、油气资源的调配输运,煤炭资源供需双方负责组织保障煤炭输运;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当地能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协调好运力保障,必要时由自治区指挥部交通运输组协调公路、铁路、民航、城市交通等资源,保障能源、物资及时运送。

6.3  物资保障

自治区能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物资储备等部门单位构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产能储备,针对可能出现供应短缺或影响供应保障的事件进行集中生产调度;能源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应急物资储备和能源预储预置能力建设,强化能源库存监测,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目录,完善应急物资补充更新相关工作机制,确保所需物资及时供应。

6.4  通信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人员手机24小时保持畅通。必要时,由通信管理、广电等部门单位提供支持,保障通信畅通。

6.5  经费保障

应急处置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启动自治区级应急响应的由自治区财政根据响应级别、影响程度、地方财力等给予盟市适当支持。未启动自治区级应急响应的,由盟市、旗县(市、区)财政负责相关经费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衔接

各盟市、旗县(市、区)应当结合实际编制修订本地区能源保障供应预案,按程序报批和实施;能源生产经营、储备、输运单位和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能源供应保障预案,并与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相关预案相衔接;各级各类能源保障供应或储备调用预案、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相关突发事件保障预案应当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

7.2  预案演练

各级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制定应急保障供应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地区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相关演练。各级能源供应保障预案至少每3年演练一次,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  预案评估与修订

各级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根据处置应对和演练评估结果,定期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7.4  宣传与培训

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和培训。预案发布后,牵头编制单位应当做好解读工作,各级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相关的人员、单位进行培训。

7.5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行动不力、失职失责造成损失,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重要信息,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6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7.7  预案实施和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各类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措施.docx

2.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响应流程图.docx

3.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体系.docx

4.能源供应紧缺征兆判别参考标准.docx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编辑:张璐

编审:赵宗杰 张革

终审:刘畅 雷建军

总监制:肇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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