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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丰台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两起事故调查报告:2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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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2日接伤者彭某信访件:2022年11月10日19时20分许,丰台区卢沟桥街道张仪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工人彭某在操作摘勾固定模板的过程中,被大模板倾倒挤压受伤。截至目前,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丰台区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丰台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卢沟桥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11·10”受伤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北京亿丰通达投资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等。

2.总包单位: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

3.监理单位:北京华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建设监理、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监理等。

4.分包单位:北京筑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

(二)相关合同协议情况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1年6月17日,北京亿丰通达投资管理公司(发包方)与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丰台区卢沟桥乡张仪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1-9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工程地点:丰台区卢沟桥乡张仪村。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21年6月23日,北京亿丰通达投资管理公司(委托人)与北京华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人)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丰台区卢沟桥乡张仪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

3.专业分包合同:2021年12月15日,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包人)与北京筑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人)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丰台区卢沟桥乡张仪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1-9号楼及地下工程。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彭某为北京筑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工,双方于2022年7月4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1月10日19时20分许,事发项目工地5号楼正处于主体施工安装大钢模阶段。彭某摘掉模板吊钩后,大模板突然倾倒,砸倒彭某致受伤,后送往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分包单位北京筑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向总包单位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报告事故相关情况,直至第二天医院检查结果出来后,认为彭某伤情较重,才向总包报告了事故相关情况,后总包和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均未向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事故相关情况。

(二)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彭某,男,39岁,河南人,经北京大学国际医院、北京博爱医院、国家电网公司北京电力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骨折、截瘫、肋骨骨折、肺挫伤、气胸、软组织损伤(肛周软组织撕裂伤)。北京市丰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认定:彭某同志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贰级,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彭某伤情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标准核定损失工作日符合重伤标准

(三)善后情况

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已向彭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自2024年1月起向彭某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依法调取相关物证、书证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发模板未安装模板支护,防倾倒措施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对模板吊装和固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

2.杜某某作为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金某某作为北京筑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对模板吊装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拟对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二)杜某某作为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拟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金某某作为北京筑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造成现场从业人员忽视安全、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未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负有责任,拟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五、事故所暴露的安全生产隐患及预防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提出以下建议措施:(一)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筑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职责。(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开展相关工程安全检查工作,压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并消除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隐患,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培训,确保企业知法懂法守法。(三)卢沟桥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责任,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工程施工安全巡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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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6日4时18分,丰台区槐房再生水厂板框车间污泥外运间,工人李某某在进行接泥作业时不慎从运输车上摔落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丰台区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丰台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水务局、南苑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11·16”受伤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产权方: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槐房再生水厂,负责人:李某。

运营方: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污泥资源中心,负责人:孙某某。

运输方:北京明都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

(二)相关合同情况

污泥运输服务合同:2023年12月25日,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污泥资源中心(运营方)与北京明都运输有限公司(运输方)签订了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污泥资源中心)2024年城区污泥运输服务(标包Ⅱ)合同。服务地点:丰台区槐房再生水厂,服务内容:污泥运输等。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25日,李某某(伤者)女儿来我局反映:其父亲于2024年11月16日在丰台区槐房再生水厂工作时不慎受伤。2024年11月28日,我局会同南苑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工作人员前往事发现场调查了解后,并督促事发单位做好伤者治疗及善后工作。经初核,2024年11月16日4时18分(监控时间),李某某(伤者)驾驶自卸货车倒车进入槐房再生水厂污泥车间接料口准备接泥,4时20分李某某拿梯子登上车顶进行处理,4时22分李某某不慎从车上摔落地面,4时23分50秒有翻身动作,4时25分30秒试图翻身坐起,4时28分左手撑地坐起穿鞋,4时29分试图站立,4时35分双腿跪地,4时36分在视频画面内消失,4时41分跪爬到车门处站起试图上车,4时42分走到旁边椅子处坐在椅子上穿鞋,随后走到车门处上车,4时45分回到车辆驾驶室主驾位上,4时54分同班工友吕某某(明都运输公司)到达现场与李某某沟通后上车将其扶到旁边座位上,把车辆驶离污泥车间。随后吕某某给调度员刘某某(明都运输公司)拨打电话,称污泥车间这边有些状况,李某某看着状态不太好,需要过来看一下。5时许,调度员刘某某赶到现场,经与李某某沟通,伤者称其头晕不舒服,刘某某看着其状况不太好,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李某某送往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北京明都运输有限公司和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污泥资源中心主要负责人均未按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存在漏报事故行为。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北京明都运输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发现后及时拨打120急救进行了救援,随同120急救将伤者送往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进行救治。

(三)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1人受伤。姓名:李某某,男,河北省张家口人。经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诊断为: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右额颞顶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顶创伤性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双顶骨骨折,右颞骨骨折,右蝶骨骨折。目前在丰台中医医院(南苑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后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李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善后情况:经跟进了解,北京明都运输有限公司先后支付李某某手术、治疗和住院等相关费用约90万元,双方未达成赔偿一致意见。近期,我局收到区信访办转来多封信访人(马某某)反映其丈夫李某某(伤者)在槐房再生水厂工作时受工伤一事的来信后,牵头组织召开了相关部门和伤者家属参加的善后协调会,多次与涉事单位和信访人马某某进行了沟通善后工作,并按照信访规定,将事故调查情况进行了书面回复。目前,双方还未能达成善后事宜,北京明都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起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并定于2025年11月4日开庭。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依法调取相关物证、书证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该起受伤事故因企业未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现场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人李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接泥车间进行接泥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北京明都运输有限公司作为伤者李某某的直接管理单位,未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对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且未对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2.李某作为北京明都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存在漏报事故行为。

(三)事故性质

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李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致1人重伤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北京明都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李某某(伤者)的直接管理单位,未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对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且未对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版)标准,对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二)李某作为北京明都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存在漏报事故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孙某某作为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污泥资源中心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存在漏报事故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五、事故所暴露的安全生产隐患及预防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提出以下建议措施:(一)北京明都运输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二)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污泥资源中心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管体系与设施,全面排查并消除作业现场安全隐患。(三)区水务局和南苑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单位的安全巡查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来源:丰台区人民政府网站、丰台云翔微视角,微丰向(原新丰台)整理,转载请注来源;文章内容仅为传递信息,文中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目的仅在于为大家的思考和研究提供资料,不构成投资建议或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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