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后
仍然从事劳动,
遭遇交通事故时
是否还能主张误工费呢?
近日,乐昌法院
依法审结一起
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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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66岁的欧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出行,被逆向行驶的小型客车碰撞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欧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型客车的驾驶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辆在A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在B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险。经鉴定,欧某的医疗期评定为3个月,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2025年4月,欧某诉至乐昌法院,要求李某及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误工费的赔偿持有不同意见。两家保险公司认为,欧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再主张误工费。欧某则表示,她与丈夫承包了土地种植蔬菜等作物并售卖,有工作收入,对方应赔偿误工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不应以是否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欧某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材料证明,其事发前具有劳动能力,劳动价值是客观存在的,综合考虑欧某的年龄、劳动能力等因素,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两家保险公司赔偿欧某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合理损失。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不会因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自动消失,本案中,欧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仍具备实际劳动能力并创造着经济价值,其因事故受伤导致的误工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就可以得到赔偿,与其是否为超龄劳动者没有必然联系。法官在此提醒,遭遇侵权事故后,务必留存证明劳动能力及收入状况的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字:廖攀
编辑:封俊
审核:陈东阳 刘昊
责编:罗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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