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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丹/制图

记者|李卓谦

责编|薛应军

正文共3083个字,预计阅读需10分钟▼

南极大陆,不仅是企鹅、海豹的家园,还是调节全球气候的“天然空调”。许多人认为南极遥远,但全世界对南极的科考早已开始进行。如今,随着南极活动的日益多元化,生态保护的紧迫性与重要性愈发凸显。

近日,中国人大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对考察、旅游、航运、渔业等南极活动作出规范。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25日。

为何给南极活动“立规矩”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鹿心社介绍,制定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参与南极全球治理的有力支撑,也是协调、管理和规范南极活动的现实需要。开展极地考察40多年来,我国的南极事业从无到有、由弱到强,在南极持续开展了海洋生态、地质学、空间科学、气候变化等多方面的科学研究。

据了解,在《南极条约》29个协商国中,大多数国家已制定国家层面的南极相关法律。作为《南极条约》协商国,中国承诺依照相关国际规则对本国公民的南极活动实施管理。

鹿心社表示,制定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有利于加强中国南极活动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增强南极活动能力、实现和平利用南极夯实法律基础。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生态与资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于文轩认为,《草案》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全球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彰显推动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的大国担当。

《草案》第一条明确立法目的是,为了更好认识南极、保护南极、利用南极,规范南极活动,保护南极环境,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南极相关条约,促进南极事业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第三条规定,开展南极活动应坚持和平利用、保护环境、养护资源、科技支撑、国际合作的原则,维护人类共同利益。“这显著体现了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责任意识以及勇于担当的精神。”于文轩表示,我国制定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专门法律,将对推动全球合作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而从现实角度看,南极活动日益多元化,立法迫在眉睫。近年来,前往南极旅游、科考、开展渔业活动的人逐年增加。国际南极旅游组织发布的2024—2025南极季报告显示,我国已成为南极旅游的重要客源国之一。与此同时,废弃物污染、外来物种入侵、生态破坏等风险也随之上升,亟须法律进行规范。

给南极生态“划红线”

中国极地研究中心极地清洁能源首席科学家、太原理工大学校长孙宏斌在2025年4月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各国在南极已经建立超90个科考站和营地,能源消耗总量不断上升,其中燃油消耗占比超90%,科考产生的污染物与碳排放逐年增加。

为积极应对这一形势,《草案》围绕南极环境保护作出系统性、全方位规定,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南极活动全过程,如第六条鼓励以绿色低碳的方式开展南极活动,支持使用降碳、节能、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推动清洁能源应用。

实践中,我国南极科考站早已践行绿色理念——秦岭站已启用新能源系统,清洁能源比例最高可达60%以上;中山站、昆仑站都配备了太阳能发电系统,减少燃油消耗;考察队携带的物资都采用可降解包装,废弃物会分类收集后带回国内处理,实现“零排放”“零丢弃”。

在风险防控上,《草案》建立了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任何南极活动都需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提交评估表或评估报告。针对废弃物管理这一关键环节,《草案》要求减少废弃物总量,分类处理并记录结果,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制定专门的废弃物管理计划。

更值得关注的是,《草案》为南极活动划定了明确的“生态红线”:禁止引入非本地的动物、植物,避免破坏南极原生物种平衡;禁止捕捉、干扰南极动植物,如随意投喂企鹅、捡拾海豹幼崽;禁止采集陨石;禁止进入南极特别保护区。

于文轩认为,《草案》对生态环境风险的精准把控是一大亮点,如第二十六条要求南极活动组织者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应急计划,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不利影响;对因南极活动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南极活动组织者应当采取迅速、有效的应对行动,并及时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这些规定体现了生态保护的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南极生态环境。”于文轩说。

去南极大陆要守“规矩”

国际南极旅游组织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23—2024年南极旅游季,全球共有12.21万人次到访南极,其中中国游客人数达9384人次,创历史新高。

对于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南极旅游活动,《草案》明确了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双重责任:经营者应为旅游者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装备、交通工具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旅游者在南极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南极条约协商会议通过的安全要求和环境保护规定;访问国家南极考察站及其设施的,应遵守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国家南极考察活动。

此外,南极有着丰富的磷虾资源,近年来,伴随着极地渔业的发展,过度捕捞问题逐渐引发关注。《草案》对此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如第十四条要求南极渔业活动既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申请捕捞许可证,并依照其核准的作业场所、作业类型、捕捞时限、捕捞对象、捕捞限额作业,还要遵守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通过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一条还对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这体现了我国对开展南极渔业活动的基本立场。”于文轩说,《草案》构建了从准入到监管的全流程管理制度,让每一项南极活动都有法可依。比如,准入环节,《草案》明确除以通过为目的而不靠抵南极的航运活动外,所有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开展的南极活动,均需取得行政许可。

让违法成本“高不可攀”

监管方面,《草案》构建了多维度监管体系:国家依照《南极条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的规定,单独或者与其他南极条约协商国联合开展南极视察。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对开展南极渔业活动或者渔业科学研究的船舶进行观察、检查;规定国家建立南极考察活动样品和数据汇交制度,明确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南极考察活动样品和数据的统筹共享,确保活动全程可追溯。

法律责任方面,《草案》对未经许可开展活动、破坏环境、违反报告义务等行为设定了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到限制活动许可申请等阶梯式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南极考察、旅游、航运等活动,不仅要被责令立即停止、限期离开,违法所得全部没收,还将面临1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能再申请南极活动许可。

——无捕捞许可证、不按规定开展南极渔业活动,或船舶、船员未取得相应证书文书的,直接依照我国渔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罚。

——南极旅游经营者偷工减料,提供的装备、交通工具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未落实安全防范、应急措施的,将被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至50万元罚款,违法信息还会记入信用记录,影响后续经营。

——未经允许擅自访问国家南极考察站及其设施,或故意干扰考察活动的,轻则罚款1万元至5万元;情节严重的将罚5万元至50万元,5年内禁止再次申请访问。

——随意丢弃废弃物、不做分类处理,或有其他损害南极环境的行为的,被警告并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并限期离开;若拒不改正,从责令改正次日起,将按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罚到整改为止。

从迅速发展的南极旅游业,到包括磷虾捕捞在内的南极渔业,《草案》使南极活动在我国实现有法可依。这有利于加强我国南极活动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进一步增强南极活动能力,为实现和平利用南极夯实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