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吃饭被怼脸”到“健身被围观”

再到“剪发成直播素材”

商家直播镜头频频“怼脸”拍顾客

引发广泛关注

近日广州一餐厅直播店内顾客吃饭

再次让讨论声浪愈演愈烈

吃个饭、理个发、健个身

咋就成了直播间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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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孔不入的镜头

让“消费”变成了“被消费”

健身房里、理发店、饭店.....,这些场景本该具有高度的私密性,或至少是有限的社交属性。消费者支付了金钱,购买的是服务、健康或形象管理,而非出卖自己的肖像权供商家变现。

然而,在商家的镜头下,消费者从“上帝”变成了“道具”。花了钱,却还要免费出演,甚至要承担遭受网络暴力,泄露个人信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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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算不算侵犯肖像权或隐私权?

公共场所有“隐私”吗?

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商家停止直播?

记者咨询了

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 姜家敏律师

顾客在餐厅正常就餐时被商家未经同意摄入直播画面,是否侵犯了其肖像权或隐私权

《民法典》中“合理使用肖像权”的例外情形,能否适用于这类商业直播?

律师分析:顾客在餐厅正常就餐时被商家未经同意摄入直播画面,构成对顾客肖像权及隐私权对侵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即可“合理使用肖像权”的例外情形,包括为实施新闻报道、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等,且也应当在必要、合理的范围内,而商业直播具有明显的营利性目的,不属于法定的“合理使用”例外情形。

公共场所中个人权利的保护边界主要体现在个人对其私人活动的“合理隐私期待”。虽然个人在公共场所的行为可能被他人观察到,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同意被公开传播、用于商业目的或特定目的的持续跟踪拍摄。商家作为场所管理者,负有保护顾客隐私和肖像权的义务,不能因其经营场所的“公共性”而随意使用顾客的肖像或隐私信息。

有商家认为“公共场所无隐私”,或以“直播属正常经营活动”或“未特写拍摄”为由辩解,以此为由拒绝停止直播,这种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如何界定消费场景中“公共空间”与“私密活动”的边界?

是否只要未对顾客进行聚焦或营利性使用,就不构成侵权?

律师分析:该种说法并无任何法律依据。第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因此隐私权的核心在于个体对私密性的合理期待,而非以物理空间认定隐私范围,即便在公共场所中,个人对其进行的特定私密活动仍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第二,即便直播是正常经营活动,但只要未经顾客同意,侵入了顾客的私密活动空间、公开了客户隐私,便可能构成侵害肖像权或隐私权。第三,肖像权或隐私权侵权并不要求展示特写镜头,即使顾客在直播画面中只是背景,只要其面部等外部形象足以被亲友或一般公众识别,仍构成肖像侵权。其在餐厅的用餐、交谈等私人活动被公之于众,已经破坏了其私人生活安宁,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如前述,肖像权侵权以可识别为前提,不以特写为要件。隐私权侵权则更不要求聚焦,只要个人的私密活动被不当公开即构成侵权。肖像权和隐私权是人格权,其侵权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要件。因此即使商家声称直播未直接收费、未带货,但只要其行为具有商业推广、吸引客流等间接的商业目的,或者即使无商业目的,只要未经同意公开他人肖像或私密活动,即可能构成侵权。法律保护的是人格尊严和安宁本身,而不仅仅是防止商业利用。

部分商家会张贴“店内直播,入店即同意”的提示牌,这种“默认同意”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知情同意”原则?商家合法开展场景直播需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律师分析:对于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处分,法律要求权利人作出明确、具体、自愿的意思表示。同意应当是对特定行为的清晰授权,默认同意并不能直接认定为知情同意。要求以消费者入店行为视作放弃自身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属于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免除商家侵权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该条款本身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商家合法开展场景直播需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1. 在入口、收银台、机位旁等醒目位置,公示直播范围、时段、传播平台、用途及画面保存期限;

2. 告知可能拍摄肖像、声音等个人信息,明确可拒绝入镜、可随时撤回同意,并提供无直播专属区域;

3.提供合规的明示同意渠道,通过书面签字、电子勾选、口头确认+录音录像等方式获取同意,严禁“入店即同意”等默认授权。

消费者若发现被直播,是否有权要求商家立即停止拍摄或删除视频?如遭拒绝,可依据哪些法律条款维权?

律师分析:消费者若遇到此类正在直播的商家,有权要求商家立即将停止拍摄、摄像机移开、遮挡镜头。对于已录制的视频,有权要求商家从其设备及已发布的网络平台上彻底删除含有消费者肖像的视频内容。

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网络平台对商家这类可能侵权的直播是否负有监管责任?

律师分析:网络平台作为直播内容的传播载体和技术服务提供者,对商家可能侵权的直播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确立了平台的相关责任,即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必须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平台明知或应知商家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平台却未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则需要和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镜头向内

照见的应当是服务与品质

镜头向人

照见的更应是底线与分寸

你在消费时遇到过

“被直播”“被拍摄”的情况吗?

如果发现自己正在被商家直播

你会当场制止还是默默忍受?

评论区等你

一起聊聊吧~

来源:新华社、江苏交通广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