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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方城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盗窃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利用在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本单位的财产。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都不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方城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会构成犯罪吗?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应当如何区分?在对二者进行区分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呢?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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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方城县看守所地址:方城县长江路与释之路交叉口东南角。

导航:方城县公安局监所管理大队

乘车路线:方城县汽车站乘坐S205路公交车到汉坝公园站下车,步行至国税局站转乘方城1路公交车到西关社区站下车,向西步行100米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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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方城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就必然要求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时,以其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限、职责为基础,利用其对本单位财产具有一定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的职责,在实际支配、控制、处置本单位财物时实施非法占有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自身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或者熟悉作案环境,而利用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本单位的财产,则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应当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至于你家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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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是侵财型犯罪,在犯罪主体、犯罪目的、主观方面有着相似之处,但也有着明显的界限。日常生活中,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时有发生,且经常表现为采用窃取的方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准确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就存在一定难度。那么,应当如何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在对二者进行区分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呢?

实践中,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一般较容易区分。但在对二者进行区分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劳务人员,如果利用工作中持有、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应定职务侵占罪,而不能因为是单位劳务人员的身份就定盗窃罪。但是,如果这类人员不是利用工作中持有、管理财物的便利而盗窃单位财物的,则应当定盗窃罪。关键是正确认定单位财物是否由行为人合法持有、管理。实践中比较难以认定的是生产流水作业情况,劳动产品分别由许多人流水作业,共同完成,行为人利用作业之机,将产品窃为己有,以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论处?笔者认为,应当具体分析产品是否由行为人合法持有,考察流水工作具体情况,是紧密流水工作还是松散型流水工作,从而断定行为人对流水作业产品是否由较长时间的持有,生产单位的具体规章是否规定产品管理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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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实际管理单位财产,如看管单位仓库,乘无人之机,用改锥撬开仓库大门而不用自己手中的钥匙打开仓库,进行盗窃,是定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有人认为,行为人作案时并没有利用掌管钥匙的便利条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应定盗窃罪。笔者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管理、合法持有单位财物的便利,不能表面地理解是掌管钥匙的便利,仓库财产实际在行为人合法看管(持有)下,为伪造现场不用钥匙而用改锥撬开仓库,这并不能改变行为的性质,仍应定职务侵占罪。但是,如果甲与乙两人轮流值班看护仓库,某日甲乘乙值班,秘密撬开仓库,盗走其中财物,则应定盗窃罪,因为,财物当时并不在行为人保管之中。【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方城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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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方城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