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日媒报道,一起关于在处理肇事逃逸案件调查过程中,警车是否可以未经许可停放在他人停车场内的诉讼在大阪地方法院堺市支部进行审理,该支部于15日作出判决,命令作为被告的大阪府向原告(一名男性)支付不当得利4日元(约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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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判决,2024年10月,正在处理肇事逃逸案件调查的大阪府警察中堺警察署的警官,将警车停放在原告在堺市管理运营的停车场内,时长20分钟。

该男子以每月8000日元(约352.6元)的价格出租该停车场,并在入口附近立有写有“月租收费停车场”、“非签约者请勿擅自停车”等字样的告示牌。

原告主张,警车停放的行为“侵犯了停车场部分的收益使用权”。他将损失金额定为相当于一个月的租金8000日元,并要求支付。另一方面,大阪府方面辩称“从现场的交通状况来看,能够停放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的地方只有该停车场,没有其他替代方案”。

判决指出:“(警方)是在未支付使用费用的情况下停放车辆的,因此承认被告获得了相当于使用费的收益”,“在原告与作为擅自使用者的被告之间的关系中,应当认定原告的租赁收益权受到了侵害”,并判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不当得利。

关于不当得利的金额,考虑到停车时间约为20分钟等因素,判决认为“4日元(约0.18元)是合理的数额”。

中堺警察署就采访表示:“目前无法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