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外国综艺节目走红、拥有近60万微博粉丝的网红李某繁,因售卖“许愿蜡烛”“通灵占卜课程”等产品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涉案金额超五千万元。

目前,该案目前已由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至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开过庭前会议,尚未正式开庭。

据李某繁家属介绍,1997年出生于山西太原的李某繁,高中毕业后赴新西留学。

2017年底回国后,李某繁在第二年参加了国内心理咨询师资格考试。2019年3月,李某繁出游俄罗斯,当年9月至12月,她参加俄罗斯综艺节目《通灵之战》初赛及后续比赛,最后取得第五名成绩。

当时,李某繁参加节目比赛时手里捧的就是许愿蜡烛。由于不少粉丝喜欢看《通灵之战》节目,回国后她成了一名小网红。

凭借国外综艺节目积累知名度,李某繁开启“许愿蜡烛”售卖业务。

业务初期由其个人运营,通过微博发布图文吸引客户咨询。后续逐步成立上海读星文化有限公司、山西读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形成规模化运营模式。

其团队通过抖音、小红书、B站、微博四大平台,发布科普、悬疑、变装及蜡烛介绍等视频圈粉引流,构建起“平台引流—私信对接—客服推荐—‘大师’加持”的完整盈利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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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起诉书显示,李某繁团队针对不同需求推出“金钱蜡烛”“复合蜡烛”“灵魂控制蜡烛”“逆转蜡烛”等多款产品,同时配套提供“通灵占卜课程”等衍生服务。李某繁供述称,蜡烛原产地为美国,含有精油、水晶、矿石等材料,不同的蜡烛存在蜡体不同的情况,小蜡烛的成本是140元,大蜡烛的成本400元左右,小蜡烛的出售定价原来是2888元,2024年涨价到3888元,大蜡烛的出售定价原来4888元,到2024年是5888元,还有一种“加强三倍”的蜡烛售价为7888元。其家属称,该定价涵盖海关税、人工费及“大师”提成等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客户购买蜡烛后并不会实际收到货物,而是由团队提供“代点”服务——李某繁本人或工作人员在租赁房屋内书写许愿信息并点燃蜡烛,拍摄视频反馈给客户;客服在付款前会明确告知客户“不保证百分百有效”,并要求客户确认知晓。此外,团队还设有退款渠道,可对提出退款要求的客户无条件全额退款。

该案案发源于一名顾客的报案。起诉书显示,该顾客为增加客源,花费5888元购买“客源蜡烛”并接受代点服务,因认为服务无效感到受骗,遂向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报案。

李某繁家属认为,该顾客未先提出退款或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直接报案“不符合常理”;同时辩称,团队实际提供了蜡烛及代点服务,无欺骗和虚假承诺行为,且设有退款渠道,不构成刑事诈骗罪

目前,案件最终审理结果仍待进一步明晰,而此类“许愿祈福”类产品售卖行为的法律边界问题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

销售许愿蜡烛竟被判“诈骗”,经新浪财经与红星新闻等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热议,日前,在包括此案在内的一次法律沙龙研讨会上,多位法学教授,资深法律人士对此发表了观点。

据悉,此次沙龙吸引了十多家媒体旁听。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房保国表示,被告人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通说,诈骗罪需同时具备五个要素: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本案中,被告人为客户提供代点蜡烛等实际服务,并明确告知"不保证效果",其收取费用的对价是具体的服务行为而非承诺必然结果。

房宝国认为,这种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如实告知,意味着客户支付费用是基于对祈福服务的心理价值认同,而非被虚构事实欺骗。其次,从主观故意分析,被告人设置无障碍退款机制的行为,直接否定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

最后,客户在知晓服务性质和不保证效果的前提下付费,其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民事服务合同关系,可能涉及履约瑕疵或夸大宣传,但未达到刑事诈骗的严重程度。

知名律师张新年表示,被告人收取财物的对价是“提供许愿蜡烛+代点服务”,承诺与事实一致,不存在虚构事实;而“祈福消灾”属于对未来的预测,并非诈骗罪所指的“虚构事实”。

张新年律师认为,本案非常具有社会公共讨论价值,网上售卖许愿产品,提供代点服务,竟被指控为诈骗,上升到犯罪层面,这种重刑主义不可取,此类服务满足了部分人的信念和情绪需求,具有心理暗示和情绪疏导的积极作用,且定价在普通人祈福投入范围内,加之支持退款,完全不具备诈骗的核心特征。

张律师还认为,本案的管辖权是一个重大问题。李某繁销售团队在成都经营,没有管辖连结点与辽源有关,辽源警方违反中央禁止趋利性执法的规定,顶风作案,属于典型的钓鱼执法、远洋捕捞。

北京京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龚华律师同样持上述观点。他认为,客户购买许愿蜡烛的行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买蜡烛这个物品;二是购买李某他们的代点燃服务。基于李某繁参加2019年《通灵之战》节目,在网络上有知名度,不少人认为其有异于常人的“通灵”、许愿能力,故愿意高价购买其代点燃蜡烛服务,核心是其为客户祈福许愿。因此,李某某与其工作人员只要实际代点燃了客户购买的蜡烛,可以视为完成了客户购买的蜡烛+点燃服务,不存在涉嫌诈骗问题。此外,李某还对提出退款要求的客户无条件全额退款,可见其并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李某繁不构成诈骗罪。

龚华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起诉书载明的控方指控逻辑混乱,李某繁有“通灵”的人设,并不能推导出其在网络销售许愿蜡烛,提供代点服务,而客户许的愿望没有实现(还不一定都没实现)就是诈骗犯罪

龚华律师表示,消费者购买的不只是蜡烛这个物品,更多是李某某代点燃服务。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应该归结到:客户购买的蜡烛和代点燃服务,李某繁是否实际完成了点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