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楼道、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更是紧急情况下的“生命通道”。
然而,南宁市江南区某小区的一名业主将地下停车场的公共区域当作“私人仓库”,长期堆放私人物品,被物业公司依规清理后反而起诉索赔。
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物业清理公共区域杂物
业主起诉索赔1.2万余元
梁某是南宁市江南区某小区业主。自2023年6月起,他陆续将家中旧物堆放在小区负二楼地下停车场的公共区域。随着杂物越堆越多,不仅影响停车场环境与车辆通行,更堵塞部分空间,带来消防安全隐患。
小区的物业公司多次接到其他业主投诉。2024年7月19日,物业公司在堆放杂物的墙面和物品上张贴《杂物清理温馨提示》,指出在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影响环境、存在安全隐患,要求相关业主在7月23日前自行清理,逾期未清理将视为无主物品处理。
然而,直至8月18日,梁某的杂物仍未清理。物业公司在无法联系上梁某的情况下,安排旧货回收人员对杂物进行清理。
清理次日,梁某发现物品不见后报警。经派出所协调,物业公司主动联系梁某,表示可将物品送回。双方约定地点后,物业公司用货车将清理的物品运至指定地点。但梁某验看后,以“物品有缺失”为由拒绝接收。因协商未果,物业公司只好将物品再次拉回回收店暂存。
此后,梁某以物业公司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江南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2万余元。为证明自己的损失,梁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自行手写的物品价格清单,但未提供购物票据等原始凭证。
物业公司辩称,其清理行为是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事前已尽到告知义务,清理后也积极返还物品。梁某无正当理由拒收,应自行承担责任。
业主违法且违约自行担责
物业公司正当履职不用赔
江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作为小区的业主,签订《承诺书》承诺遵守规约,却长期擅自占用小区地下停车场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其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合同约定。
物业公司张贴《杂物清理温馨提示》明确了清理期限及逾期后果,已尽到合理告知义务。梁某逾期未清理,物业公司为维护全体业主利益、保障消防安全,在无法联系梁某的情况下,安排旧货回收人员清理,履职正当。因梁某报警,物业公司将物品送回,结合现场照片及送货视频,运回物品种类与原物基本吻合。梁某主张物品缺失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现场清点固证,亦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佐证,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其应自负举证不利后果。而且,梁某拒收物品后再起诉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梁某主张财产损失1.2万余元,仅提供自行手写价格表,未提交购买记录、票据等有效证据,且物品已使用存在折旧,根据查明的事实,梁某堆放的物品均属于废旧物品,故法院对其主张的价值不予采信。梁某擅自长期占用公共区域堆放废旧物品,违反法律及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已尽到告知义务,清理后亦按要求返还物品,履职并无不当。梁某无正当理由拒收导致损失扩大,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梁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1.2万余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江南区法院判决驳回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公共区域、消防通道严禁私占。梁某长期占用公共地下室堆放私物,占用消防通道,危及公共安全。物业公司已履行清理催告义务,明确提示堆物存在火灾隐患,但梁某经催告逾期未清理也未认领,物业公司依规处置合法正当,法院驳回梁某的索赔诉求。
公共区域属业主共有,绝非私人储物空间,堆放杂物容易堵住逃生通道,增加火灾风险,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设想。住户应将物品存放于自家空间,切勿在楼道、楼梯间、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堆放私物,遇纠纷合法理性解决,共护安全整洁居住环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271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942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记者:段可可
通讯员:黄爱纯 李珊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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