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必坐的电梯,竟藏着这么大的安全隐患?近日福州台江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所有物业和电梯维保公司敲响了警钟,也给咱们普通业主上了堂生动的法律课!年近七旬的葛奶奶乘电梯时,因轿厢突然“下沉”一脚踏空骨折,最终物业公司和维保公司被判分别承担30%和70%的责任。这起看似普通的事故,背后藏着哪些法律门道?
事情要从2023年11月的一个午后说起。葛奶奶像往常一样准备乘电梯下楼遛弯,前脚刚迈入轿厢,就遭遇了惊魂一幕——电梯轿厢突然低于楼层地面约10厘米,毫无防备的她瞬间失去平衡重重摔倒,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原来,这部电梯的感应器早有隐患,物业自行采购配件后让维保公司更换,可刚换完没几小时就再次故障。事后葛奶奶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终作出了责任划分的判决。
“为啥是两家公司担责?责任比例又是怎么定的?”
这就不得不提咱们国家专门管电梯这类设备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首先说说电梯维保公司的70%主要责任。根据该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维保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保证电梯安全性能,并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案件中,维保公司刚更换完感应器就发生故障,且无法证明有新事实导致故障,显然没尽到全面检修排除故障的义务,属于典型的履职不当。要知道,电梯维保可不是“换个零件就完事”,而是要确保整个设备达到安全运行标准,这是法律赋予专业机构的硬性责任,一旦打折扣就要承担相应后果。
再看物业公司的30%次要责任。作为电梯日常管理单位,物业公司的责任同样有法可依。《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单位受委托管理特种设备的,要履行使用单位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时该法第三十四条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案件中,物业既无法证明采购的感应器质量合格、适配电梯,也不能证明电梯照明符合标准,这些管理上的疏漏,正是其需要担责的关键。简单说,物业作为电梯的“日常管家”,不仅要管好设备运行,连采购配件的质量都得把好关,可不能当“甩手掌柜”。
还有个大家关心的问题:“葛奶奶年近七十,视力弱化,会不会被认定有过错?”答案是——不会!法院认定葛奶奶事发时没有转移注意力等行为,对于这类突发的电梯故障,客观上难以预见和避免,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这也符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核心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行为人存在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而咱们普通乘客在正常乘坐电梯时,无需对设备自身故障承担额外注意义务。
除了这起案件涉及的核心法条,小编还整理了几个电梯安全相关的法律知识点,大家一定要记牢: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其生产、经营、使用、维保都必须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全程监管要求,任何环节都不能违规;维保单位不能“偷工减料”,根据规定,电梯每15日就要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且要做好记录存档,接到故障通知后必须及时赶赴现场救援常州市钟楼区政府;物业公司要建立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包括维护保养记录、故障记录等,同时要保证电梯的运行环境符合标准,比如照明、通风等都要达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如果遇到电梯故障受伤,像葛奶奶这样的受害人,有权向相关责任方主张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法律会为受害者撑腰。
电梯安全无小事,一头连着千家万户的平安,一头牵着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希望这起案件能让所有物业和维保公司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把安全责任落到实处——毕竟按时维保、规范管理,不仅是守法义务,更是对生命的敬畏。而咱们普通市民乘坐电梯时,若发现设备有异常,也请及时向物业或相关部门反映,共同守护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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