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深夜十一点,杨浦区大创智扩展区一栋老式居民楼的三楼,依然透出温暖的灯光。室内,设计师小陈正在电脑前修改最后一稿方案,客厅墙上挂满设计草图,角落堆着待寄的样品包裹。隔壁单元,王阿姨的“客厅便利店”货架上摆满油盐酱醋,方便着晚归的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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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处“住改商”空间,一个承载着文创梦想,一个维系着社区温度,却共同面临拆迁的宿命。征收人员上门时,小陈和王阿姨最关心的问题是:我们这种注册在家、依法纳税但改变了房屋住宅用途的小微主体,拆迁时除了房屋补偿,能否主张因生意中断、客户流失带来的“经营性损失”?当城市更新的铁律遇上灵活就业的生存现实,法律的尺度该如何把握?

1、“住改商”的法律定性:在合法与违规的灰色地带

“住改商”即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实践中,大量“住改商”并未完成这一法定程序,存在程序瑕疵。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经营行为完全不受法律保护:

经营主体的合法性:如果已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并持续依法纳税,其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资格是被承认的。

事实经营的存在:持续、公开的经营行为,创造了实际价值和社会效用(如就业、社区服务)。

因此,在征收补偿中,对“住改商”不宜简单以“违法改变用途”为由,全盘否定其经营权益。核心在于区分 “房屋用途违规”的行政处罚问题 与 “经营主体合法经营活动因征收受损”的补偿问题。

2、主张经营性损失补偿的法律依据与障碍

主张经营性损失补偿,主要依据是征收造成了《民法典》所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经营收益权)的损害。具体可能援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中“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的规定。

但“住改商”主张该权利面临多重障碍:

主体资格受质疑:征收方可能主张,补偿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针对的是该房屋 合法的、登记的经营性用途。“住改商”房屋的登记用途为住宅,故不符合条件。

损失难以举证和评估:家庭工作室、社区便利店往往财务不规范,难以提供经审计的利润证明。其客源高度依赖社区邻里,搬迁可能导致价值归零,但这部分“区位商誉”损失极难量化。

地方政策差异大:各地对“住改商”补偿处理不一。有的城市完全不予经营损失补偿;有的城市则将实际经营者视同承租人,给予一定的搬迁补助和停业补贴,但标准远低于正规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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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走向公平补偿的路径探索

为体现公平原则,保障小微经营者的生存空间,应在法律和政策层面进行更精细化的设计:

分类处理,承认事实经营价值:

对于已取得合法营业执照、持续纳税且经营达到一定年限(如三年以上)的“住改商”,应当 承认其作为经营性主体的事实,赋予其主张经营性损失补偿的资格。这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精神。

补偿性质上,可定性为“基于事实经营损失的适当补助” ,以区别于对合法商用房的完全补偿,平衡了法律合规性与事实公平性。

建立适应性的损失评估方法:

简化评估:对于小微主体,可不采用复杂的收益法,而是通过调查其近年来的纳税记录、水电商用缴费记录、网络平台交易流水等,核定其经营规模和收益水平。

设定基准补助:可参照当地小微企业平均盈利水平、同社区服务人员工资水平等因素,设定分行业、分规模的停业损失补助基准,结合经营年限给予一次性补助。

补偿“客户关系价值”:对高度依赖本地客源的(如便利店),可额外给予一笔“客户资源损失补助”,金额可通过社区调查或协商确定。

强化程序保障与帮扶导向:

调查阶段的确认:在入户调查时,必须对存在的经营事实、证照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并由调查人员和经营者共同签字确认,作为后续补偿的依据。

提供转型帮扶:补偿方案应包含对经营者在新区域寻找经营场所的信息支持、证照变更的绿色通道,甚至小额创业再就业培训,体现“补偿”与“安置”并重。

结语:大创智的扩展,意在培育创新的土壤。这片土壤里,既应有参天大树,也应有顽强生长的苔藓与灌木。小陈的工作室和王阿姨的便利店,代表的正是城市经济生态中最具韧性、最富活力的毛细血管网络。法律的刚性不应成为碾碎这些微小梦想的石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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