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日报,2月6日,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当天下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冯雷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针对涉企执法问题,《条例》作了尽可能详细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禁止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者实行异地管辖,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江苏新规明确:禁止对民营企业违法开展异地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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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规明确:禁止对民营企业违法开展异地执法

针对民营企业家关心的人身安全问题:《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无需继续采取相关调查措施的,及时予以解除或者撤销。对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针对企业家关心的异地执法问题:《条例》规定,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禁止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者实行异地管辖,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同时,为了更好地遏制实践中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条例还明确,异地执法未按照规定告知当地执法机关或者未履行协作手续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在行政执法检查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加强执法监督,减轻民营经济组织负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能够合并实施的,不得重复检查;能够与其他部门联合实施的,不得多头检查;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监管目的的,不得实施现场检查;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民营经济组织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民营经济组织发现行政检查标准不合理或者互相冲突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规定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