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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大理州各县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26年2月10日起,大理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将在大理州各县市范围内(含高速公路)启用警用无人机设备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采取高空巡查等方式对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使用空中喊话等措施予以提醒纠正,并对确认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特此通告。
州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2月9日
来源:大理交警
编辑:陈琳玲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八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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