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95080部队发布《关于汕头军用机场净空保护的通告》。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军用机场净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落实军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要求,确保军事飞行训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汕头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通告如下: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示意图
(汕头市辖区内主要覆盖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澄海区以及潮阳区、南澳县的部分区域)
二、禁止事项
(一)修建不符合军用机场净空高度限制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设施;
(二)设置灯光或者物体,种植植物,排放烟尘、粉尘、火焰、废气或者从事其他类似活动,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
(三)饲养、放飞鸽子或其他鸟类,或者违法违规放飞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
(四)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工作或飞行安全的活动;
(五)机场围界外1公里范围内,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厂等场所;
三、审核要求
有关行政审批主体在开展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编制和审查、宅基地管理(包括选址、审批、用地报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有关工作中,必须确保有关建筑高度符合净空管控要求。自然资源、无线电管理、发改等相关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对可能影响机场安全环境的项目,须依法依规书面征求机场部队的意见。
有关建设主体在汕头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高度须控制在机场净空保护限高范围内,并依法依规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
有关行政审批主体对机场周边三公里范围内(涉及街道为凤翔街道、新津街道、龙祥街道、外砂街道、龙华街道、新溪街道)自建房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对可能影响机场安全环境的项目,应在审批前书面征求机场部队限高管控意见,部队应及时核查答复,未满足管控要求的,不得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四、宣贯措施
有关区县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巡逻检查,建立举报机制,及时劝导和制止危及净空安全的行为。
五、职责要求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农业、生态环境、教育、应急、消防、气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对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切实保护汕头军用机场的净空安全。
六、保护措施
在机场周边巡查核查建(构)筑物建设情况(高度)、驱猎鸟(鸽类等)、制止无人机黑飞属于正常机场净空保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空军机场鸟击防范工作规定》,广大群众要理解支持、积极配合,遇到鸟群或大量迁徙鸟类及时反映,协助做好机场鸟击防范工作。
七、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区(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生效时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0年发布的《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汕头机场净空保护的通告》(汕府〔2000〕131号)同时废止。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等
ilove汕头 · 创作整理 |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热门跟贴